侵犯商业秘密罪专题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软件源代码鉴定
软件源代码鉴定
-
2015-12-25 11:05:59 不同程序设计语言编写的源程序进行技术鉴定
不同程序设计语言编写的源程序进行技术鉴定需要法院、软件著作权人、被诉侵权人以及鉴定机构的共同参与。目前,鉴定机构和法院认为,用不同程序设计语言编写的源程序之间不具有可比性,需要将源程序编译成目标程序后再对目标程序进行比对,或者将目标程序反编
-
2015-12-25 11:04:45 被告仅接触原告目标程序时鉴定对象选择
被告仅接触原告的目标程序包括接触到写有目标程序的原告产品。这种情况下,原被告是同类产品的竞争者,原告软件产品先于被告推向市场。鉴定比较的对象选择与可以接触原告源程序的情形基本相同,差异之处在于原告源程序无法编译或编译后目标程序与被告的不相似
-
2015-12-25 11:03:12 被告接触原告软件源代码时鉴定对象的选择
首先将原告源程序编译成目标程序,因为源程序是软件开发者身份的证明,没有源程序的支持,目标程序无法独立存在,如果该源程序无法编译成目标程序,则原告有可能因无法证明其设计开发了相应程序而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果被告未提交源程序,将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