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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的可诉性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04-22 11:5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摘 要]阐述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征及主要类型,发生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权利人如何自救,并针对诉讼难点 指出解决方法。
 
[关 键 词]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类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常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经验、客户信息、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从商业秘密的定义可知商业秘密应具备秘密性、实用性、经济性,且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要素。
  
       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征
 
      (1)发生纠纷后举证难度较大;(2)诉讼中撤诉率较高,胜诉率低;(3)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4)第三人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共同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比较普遍;(5)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所占比重较高。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主要类型 
 
      (一)合作伙伴侵权型
 
       通常表现为双方具有合作关系或拟建立合作关系的过程中,一方泄露知晓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利用知晓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法牟利。
 
       (二)劳动者侵权型
 
       通常表现为劳动者泄露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晓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离开原用人单位后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新的单位工作,并利用知晓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新单位非法牟利;劳动者在职或离职后,自己注册成立或者与他人注册成立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实体,利用自己知晓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新单位非法牟利。劳动者侵权是目前商业秘密侵权的最常见的形态。
 
      (三)其他类型的商业秘密侵权案
 
       三、权利救济途径
 
      (一)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1. 依据劳动合同法提起劳动仲裁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
 
      2.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提起侵权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 1995 年 11 月 23 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二)诉讼的难点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诉讼的难点是举证,即如何举证证明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造成的损失,而这也恰巧是此类诉讼的目的、重点和难点。
 
       1. 权利人损失的合理计算
 
       实践中,如何合理地计算权利人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实际造成的损失。商业秘密正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并使权利人的产品销售额提高、利润增加、生产成本降低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发生。(2)前期开发成本。通常包括开发所花费的时间、财物等,该部分成本应计入实际损失。(3)优势地位丧失。 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将来利益即可得利益的合理预期,确定此种损失应当考虑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经济价值的大小、利用周期的长短、市场竞争的程度和市场前景的预期等。
 
       2. 侵权人因为侵权获得的利益
 
      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计算,尤其难以举证,法院通常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时,不应笼统地将侵权人的产品销售额认定为获利额,也不应简单地将侵权人生产的产品的价格总额乘以平均利润率认定为获利额。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计算模式:(1)侵权人的销售收入减去权利人的成本;(2)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3)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被侵权前的平均销售利润。
 
       3. 承担合理的费用
 
      合理的费用是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 定额赔偿
 
        定额赔偿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的赔偿额,根据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综上所述,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往往凝结了经营者长期的商业营销及智力开发成果,对经营者的未来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在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下,经营者不能合理主张自己的损失,而是由法院依法判决定额赔偿,可能远远不能弥补经营者的实际损失。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的可诉性研究在实践生活中具有极其现实且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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