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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04-25 11:4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摘要】文章分析了商业秘密的特点和商业秘密权的主要内容, 阐述了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版权的区别, 探讨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并就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对策。
 
【关键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 对策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 Act), 又称营业秘密, 是智力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与专利、商标、版权等智力成果不同, 是它们之外的那部分知识产权。作为极具价值的无形资产, 商业秘密被认为是保持国家经济和国际竞争力持续增长的部门, 对其保护水平往往被看成是衡量投资环境好坏的一个标志, 同时商业秘密还被视为团队与个人的生命线。对商业秘密功能和作用认识的深化, 导致了对其保护步伐的加快和力度的加大。
 
       1.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
 
       1.1 使用权。权得人可以将该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科学研究、生产实践中。该商业秘密涉及到产品的, 可以用于制造该产品; 涉及到工艺流程的, 可以用于该工艺过程。权利人只要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 任何人或机关都无权干预。
 
       1.2 处分权。权利人有权处置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比如可以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 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或无偿使用; 也可以整体转让商业秘密权, 自己不再占有和使用; 还可以将商业秘密公开, 使之成为公有技术, 造福社会。
 
       1.3 申请专利权。为了减小商业秘密保护的风险, 对那些符合专利条件, 可以申请专利的商业秘密, 通过专利申请予以公开, 同时获得对该技术的垄断权。
 
       1.4 收益权。权利人有权从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处分中得到经济利益。当使用该商业秘密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者产生重大经济价值, 而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时, 权利人有权获得奖励、表彰等荣誉。
 
       1.5 有限禁止权。当商业秘密被通过非正当手段窃取时, 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活动, 赔偿损失。
 
       2.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主要表现
 
       2.1 商业秘密拥有方知情人员的侵权行为。商业秘密拥有方人员擅自泄露、盗窃、转让本单位所有的商业秘密; 人员流动中, 技术人员将属于原单位不曾公开的技术成果带到新的单位, 并在新单位实施, 形成同原单位的竞争; 技术人员在业余兼职中使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学生参加导师的科研课题研究, 毕业分配后, 学生将参加课题研究获得的商业秘密带到新的单位, 或者作为自己的成果转让处理, 也属于侵权行为。
 
       2.2 商业秘密侵害方的侵权行为。以优厚条件聘用或调进有关单位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 从而获得对方单位的商业秘密, 为其开发新产品、改进工艺服务; 贿赂、收买对方单位的技术人员, 或者非法获取记录有商业秘密的资料, 得到对方的商业秘密; 窃取对方的商业秘密; 违反合同规定, 侵犯对方商业秘密。
 
       2.3 在科技开发中的侵权行为。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转让时, 须征得合作方同意, 若是单方面转让, 将构成侵害合作方的商业秘密权; 服务方将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 构成侵权; 中介机构利用工作之便, 违反职业道德, 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转让, 牟取私利, 构成侵权。
 
       3.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3.1 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单位领导要对保守商业秘密达成共识, 要把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原则、内容、具体办法及员工应当承担的义务告诉全体员工; 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宣讲、墙报、内部报刊、发放保密手册等形式开展这方面的活动。下面是一家外国企业职工的保密守则, 可以借鉴: 不要在公共场合如大楼电梯、餐厅中谈论公司业务; 留心周围的听众; 不要在电话中谈论机密事宜及尚未公开的信息; 不应和任何不相关的人, 包括亲戚和朋友讨论公司机密信息; 抽屉和文件柜应该上锁; 当来访者在公司内部走动时, 应该有人陪同, 即使来访者到休息室休息也是如此; 如果在你的工作岗位上碰到陌生人, 应该问他们是干什么的。
 
        3.2 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单位要确定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对象、条件、范围, 认定其密级; 要明确商业秘密安全保卫部门的职责; 应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 要采取物理屏蔽措施使厂区与厂区、实验室和实验室相互隔离; 严格商业秘密档案管理, 制定保密期限; 在商业秘密文件的起草、设计、打印、核对、存档、保管、借阅、交换、转让、复制、送审、降密、解密、销毁的各个环节建立系统的防范对策; 适当进行一些不预先通知的检查, 测试有关人员的保密意识, 发现存在的问题; 建立废品回收制度, 对各种文件手稿、产品边角料等要严格回收处理。
 
       3.3 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外流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离退休或留职停薪职工、“星期天工程师”、被提拔或免职的法人代表等, 在离开单位前, 应当根据本人掌握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 按商业秘密的保护时效, 签订在一定时间内不准利用职权或泄露商业秘密为其他单位服务的劳务合同。
 
       3.4 强化对商业秘密的技术保护。对易于被竞争者用反向工程解剖的新产品, 附上防拆装置或防拆保护措施, 产品一旦被他人擅自拆散, 就失去原来的功能或无法还原, 商业秘密随之消失; 在技术合同中, 只提供给使用关键技术的半成品, 而不告知生产半成品的商业秘 密; 通过不断改进技术增加商业秘密的新内容, 提高解密的难度。
 
       3.5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假冒等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商业秘密是该项规定中 “其他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 可以依法要求保护。《保密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决定》等法律都可以成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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