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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04-27 13:2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要:在现今社会的市场竞争中, 随着企业在不停的发展和壮大,商业秘密的竞争优势凸显出来,使得企业能获得丰厚的利润而逐渐让企业作为秘密武器而小心呵护。同时,商业秘密也成为了解竞争对手的工具,本文就如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加以探析。
关键词: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 救济途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业秘密成了竞争下的必然产物。 前些日子, 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市场主体要想在强劲的竞争中站稳脚跟, 就必须持续创新, 开辟新的营销模式。 而一经掌握了核心技术或者某种经营技巧,并能靠此获得竞争优势时, 企业必然会在主观上有一种保密的倾向,客观上也加强一定的保密措施。因此可以这样认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保护商业秘密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必定的选择。
 
       1 商业秘密的概述
 
       1993年 9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十条、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从其表述中我们可以得出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 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的,一定是在特定范围内只被少数人所知悉。也就是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这些信息处于一种保密状态,并且只被特定的人所知晓;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能为企业带来无形的资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如果某项技术的创新点很低,普通技术工作人员一看就明白,便不会成为商业秘密,也就没有价值性可言;第三, 实用性。即作为商业秘密的那部分信息应该具有商业价值, 能够在生产实践和商业行为中产生出经济效益,并能为企业带来现实或者潜在的优势; 第四, 新颖性。即所开发的信息技术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 能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它不是这个行业共同所掌握的信息, 具有独创性。
 
       2 防治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几种方法
 
       2.1 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通常情况下, 公司对于一项新研制的技术成果提出保护, 首先想到的就是为该项技术申请专利。诚然,专利是一项十分有用的维护措施, 我们同时也发现,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公司,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 选择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捍卫他们的核心技术。正如美国参议院赞同制定《1996 年经济间谍法》的报告中指出“在今天, 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要比纵火者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 ”一个企业,只有打造一个属于自己的真正的利益构成体,有一个真正的、 独立的, 不可扼杀的存在,才能使商业秘密的保护有个坚实的基础。
 
       2.2 侵犯商业秘密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属于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除上述三种以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以上违法行为,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熟知了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后, 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该知道以下情形是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1)经过权利人合法同意取得; (2)自己独立研究开发的技术; (3)通过直接或简单的对其他产品的拆分得出结论; (4)被权利人不小心透露, 侵犯者并没有直接故意的。
 
       3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途径
 
       市场经济下, 政府可以允许企业保守自已的商业秘密, 时还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在保密意识上的肤浅,保密措施防范不到位,导致在商场上失败的例子也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按照法律上的规定,通过以下一些途径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3.1 合同保护
 
        首先,要采用必要的保密措施。在我国,近几年对商业秘密侵犯的案件时有发生, 其中很多便是企业内部员工以换工作为由,带走了企业秘密,而对企业危险性最大的便是企业中高级主管如总经理之类跳槽行为。因为那些人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技术掌握得很清楚, 员工在换工作后由于想获得新单位的青睐和信任,往往不自觉的透露出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正因为如此,现如今很多企业多高级人才的跳槽引发的纠纷也很多。因此,当员工要正式离开工作单位后,企业不应该草率行事, 而是郑重提醒他们如果泄露了现在公司的商业秘密将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而承担法律责任,在适当时候,企业如果有必要可以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以书面形式来告之其义务。
 
        3.2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人的不正当行为侵犯,可以按上述规定, 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我国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作为主管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理。二是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务行为时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3.3 企业应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保密制度
 
       企业可以专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并尽量细化机构内部的责任;其次,对于涉及一些重要的会议,应该严格审查来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并做好相关记录以备事后审查;详细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后的处罚规则。
 
       4 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方案
 
      4.1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弊端
 
       第一,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很分散,见诸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法》和《刑法》中,而且也不是很具体。其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还算比较详细,但是可操作性不强; 国家一些相关部门也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但由于效力等级很低,法律权威性显得很缺乏。
 
       第二, 和国际上的一些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比起来还是有很大差距, 在我国现行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中并没有把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强加给政府。其次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主体, 范围和构成要件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第三, 社会大众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薄弱,执法中又缺乏经验,具体表现在: (1)有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没有认识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重要性, 没有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来保护; (2)有些企事业单位虽然认识到了有些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但是并没有加以重视,采取一定手段来进行保护; (3)许多单位面临跳槽走的员工将自己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时不知如何是好,更不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最后,很多是因为人才相互流动,造成商业秘密的不小心泄露, 这种情况显得最为普遍。
 
        4.2 保护商业秘密之立法完善
 
       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总的看来,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认识正逐步趋于统一和完善,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范围和其法律特征也逐渐为立法所认可。但现行的商业秘 密保护制度还存在很多漏洞,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业秘密的立法。
 
      (1)鉴于我国现有的情况,可以专门制定一部《商业秘密保护法》, 对商业秘密作全新的界定。
 
     (2)加强与国际接轨, 适当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侵犯商业秘密,不单单是侵犯了某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更是对自 主创新精神的扼杀, 这将严重阻碍经济向可持续方向发展,国家要鼓励自主创新,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应多向国外借鉴经验, 以保证国家经济的发展。
 
      (3)《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完善。一是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规定,依据发达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践,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修改; 二是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方面可以弥补现有赔偿制度的不足, 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 另一方面可以对过错方加以经济制裁,从而使其按照严格的商业竞争来进行商业活动,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商业纠纷。
 
     (4)国家理应在抓紧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 同时, 要采取一定措施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不能只停留在以罚代刑的阶段,只有坚持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与并重,才能从源头上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保护并推进自主创新型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
 
       总之,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保护商业秘密的道路必将艰巨而长远,不仅要在相关法律上进行完善, 更要落实在实践上, 只有每个方面都加以配合, 才能促进经济朝一个健康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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