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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04-16 10:4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摘 要: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区别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相互重叠,难以区分的情况,这一点在力拓案件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本文在分析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异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提出了完善我国《保密法》的建议。
 
关键词: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力拓
 
       2010 年 3 月 29 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力拓员工胡士泰、刘才魁、葛民强、王勇等四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中国国家秘密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以上四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到七年不等。至此力拓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而在抓捕,审查起诉中出现的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争议的问题也随着最终的审判而变的似乎不再具有争议,但是对这两个概念的异同加以区分,将会对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提供有利条件。
 
       一、我国关于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概念
 
       我国《保密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第 219 条也对商业秘密做了详细界定: “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二、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从概念可以看出,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是同一层面、同一范畴的概念,具体而言, 它们区别如下:
 
       (一)主体不同
 
       商业秘密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但国家秘密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这体现了商业秘密的私权性质和国家秘密的公权性质。
 
       (二)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保密法》第四条、第八条可知,国家秘密涉及范围广泛, 包括政治、军事、 科学发展、 国民经济等重大领域的信息,而商业秘密只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由此可见,国家秘密的涉及范围远远大于商业秘密,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商业秘密也能够成为国家秘密,此时就出现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相重合的现象。
 
       (三) 确定程序不同
 
       我国《保密法》对各项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属国家秘密范围内的每一具体事项,只有经法定授权的机关或单位履行确定相应密级的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国家秘密。而商业秘密的确定则是由权利所有人按自身利益关系, 符合法律定义的条件,即可自行确定。
 
      (三)秘密等级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 “机密”、 “秘密”三级。而商业秘密没有相关的秘密等级, 权利人对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以自由规定秘密等级。
 
       (五)保护法律不同
 
       国家秘密主要由《保密法》、 《国家安全法》等专门法律进行保护,而商业秘密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只在相关法律中进行规定,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刑法》等相关法条的规定。
 
        (六)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泄(窃)露国家秘密,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处,构成犯罪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视其情节,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完善我国《保密法》的建议
 
       通过以上比较,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能够很好的区别开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但是当某些商业秘密涉及国民经济的重大利益和与科技进步密切相关而上升为国家秘密, 也就是说国家秘密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事项以及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可能包括一部分商业秘密,团而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范围在这两个领域可能出现重合。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某一商业秘密同时又是国家秘密的“一身兼两任”的情况。
 
       对此,关于力拓案件中,力拓员工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我国钢铁企业详细的采购计划、原料库存、 生产安排等数据, 包括大型钢企每月的钢铁产量、销售情况。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还是商业秘密就成为了一个争论的焦点。
 
       我国正在进行保密法的修订, 对此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在这次修订过程中,应该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使国家秘密更加精确话、详细化, 同时应反思力拓案件,进一步注意保护关乎国家经济利益的国家秘密。具体建议如下:
 
       (一)缩小国家秘密范围, 采用目录形式进行表述
 
       我国《保密法》第八条和第四条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同时,为使定密更具有可操作性, 《保密法》第十条授权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近年来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了 89个“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基本覆盖各行业、各领域,为各机关、单位定密工作提供了依据。但是就具体法条来看, 《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过于宽泛,数量庞大,在实际中没有可操作性,容易造成概念混淆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我们应该细化其范围,采用统一目录的形式, 集中专业力量, 详细列举国家秘密的范围, 从经济、政治、 军事等方面具体细化国家秘密的种类,并且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适时的对国家秘密范围目录进行修改。
 
      (二)注重保护关乎国家经济利益的国家秘密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蓬勃发展, 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国家秘密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虽然力拓案件以其员工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告终,但是案件的发生也给我们敲醒了进一步加强保护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的警钟。
 
 

       概要: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极好,高效可靠,行业权威,侵犯商业秘密罪胜诉率遥遥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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