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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04-18 11:1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摘 要: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常常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本文主要从商业秘密的法律内涵、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企业内部应当设立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事前规范、商业秘密被侵犯时的事后法律救济途径四个方面,探讨企业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以确保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关键词:商业秘密;企业竞争;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能够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 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因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导致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甚至因此破产倒闭。 企业如何依法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确保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是每个企业均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亦是企业竞争致胜的法宝。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内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 3 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里所指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当具体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 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这一规定,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①非公开性,或称作秘密性,即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是不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的。 这是商业秘密的显著特征。 ②有用性,或称作实用性,即作为该种秘密的信息或资料必须具有商业价值。因此,那些尚处于概念、原理阶段的设想因其不具有实用性而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③秘密管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保护那些经由企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上述条件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的,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商业秘密。 除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内涵作出界定并加以保护外,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均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规范。
 
       二、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①企业商业秘密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 首先,含金量最高的科技秘密。 企业的某项科技秘密一旦被他人窃取,就丧失了最先进、最具经济价值的实用技术,他人就可以用极低的成本和代价, 通过获取的技术,直接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 其次,经营秘密。 经营秘密涉及整个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如能充分了解竞争对手的生产管理、产品营销,发展规划、实施战略等有经济价值的经济情报,就能够更准确的决定采取什么样的应对策略,从而能够在与对手的较量中立于不败之地。 最后,在对外经济贸易经营中的秘密。既包括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发展途径和策略,也包括某项经贸谈判的意图、底牌甚至谈判人的风格、喜好等,掌握了这些情报资料,可取得谈判的主导地位和主动权,取得有利于本企业经贸的谈判结果,可采取先于他人的措施,从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②企业与国际接轨,商业秘密保护环境越来越复杂。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对外开放使企业的经济活动逐渐与国际接轨,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跨国公司、集团在我国的投资力度日益加大,涉密人员的流动性越来越大等因素,使保密环境日趋复杂,导致商业秘密外泄的渠道明显增多。同时,由于高科技和信息网络化的迅猛发展及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使保密防范难度越来越大,给企业做好商业保密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③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比例越来越高。 近年来,更多的企业越来越认识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并逐步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很多企业仍存在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保护技术和措施滞后等问题,加之上述所言保护难度越来越大,因此,我国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案件屡有发生,商业秘密被泄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三、企业内部应当设立保护商业秘密的事前规范
 
       ①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 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 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 因此,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企业应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如对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对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 还包括对外来人员的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离职职工资料的保密管理等。企业在制订相应规章时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即要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征求员工的意见的程序进行。同时,规章制度制定后,还要向员工公示,使员工知悉,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条款,使劳动者承担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或者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协商,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这种方法直接有效。同时,企业也应承担向职工支付保密费用的义务,使企业权利义务与职工权利义务实现对等。再次,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即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或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中,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竞争性行为。它既包括在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又包括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受事实劳动关系约束的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后者包括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员工和虽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调离原职或被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 竞业禁止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则,其主要的价值就是为保护商业秘密。
 
       ②企业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管理,对骨干技术人员实行特殊薪酬政策。一般来说,能够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都是处在企业的技术岗位或者是关键岗位上。对这些位于特殊岗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职工,可考虑实行特殊的分配政策。 除了一般的奖励之外,还可以对新产品的开发实行提成奖励制度。 比如以新产品产生效益的前 10 年为一个阶段,后 10 年为一个阶段,每个阶段确定不同的提成比例,本人去世后,后人还有继承权。这样的奖励政 策,最低可以将人才留在企业 20 年。 20 年后,这些新产品就可能会被更新的产品所替代。所以,这不失为一个保守商业秘密、预防商业秘密外泄的好办法。企业也可以将新产品分成数额不等的股份,奖励给参与研制新产品的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从股份的分红中得到一笔数额不菲的股金。 技术人员离开企业,这个股份自动取消。也有的企业在职工的工资项目中设立一个特殊的积累储蓄金,由企业代职工储蓄或者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并确定支付返还 职工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如果职工因自身原因离开企业,企业可以中止或者不支付储蓄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费。从而把职工的命运与企业的生死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之一心一意地为企业发展效力。
 
       ③与企业的对外交往企业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正因为对外交往的存在,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也即随之出现。 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企业在对外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秘密转让、商务咨询及服务等过程中,凡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均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
 
       四 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时的事后法律救济途径
 
       1.当事人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即属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当事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害者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与企业的对外交往企业违反保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商业秘密保密合同,负有保守秘密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应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在此情形下,可以根据保密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依法请求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
 
       3.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企业和劳动者任何一方均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若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侵害人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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