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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05-04 15:1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要:商业秘密在竞争激烈的商业活动的价值日益凸显, 企业也逐渐意识到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本单位现有技术的重要性。本文首先阐述了企业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三种情形, 分析了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区别, 紧接着讨论了如何评估技术秘密保护方式, 并在最后提出了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商业秘密 专利权 保护方式 保护措施
 
       1 商业秘密概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概括起来,有如下六个特点: (1)秘密性。尚未公开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最显著的区别。 (2)难知性(即非显而易见的)。包括两方面:①持有者为了自 经济利益及竞争需要,已采取一切有效保密措施,因此难知;②技术秘密应具有较高难度的创新性,而且便于保密,一般在较长时期内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破知, 此为保密的基础。 (3)经济性(即能产生经济效益的) ,此为保密的目的。 (4) 风险性(即缺乏充分保障)。持有者首先通过秘密方式来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法律对商业秘密一般没有直接性的保护规定,不能禁止他人用正当、合法的手段或途径获得并使用相同的技术秘密。(5)无限性(即期限的不确定性)。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维系,没有也不可能有期限长短的规定。商业秘密维系期限长短一般受技术保密状况和技术更新的影响。迄今为止,世界上“商业秘密”保持期最长的也许要数“可口可乐” 的“3+X”配方技术,长达百年无人能破解。 (6)合法性(即非不 正当手段取得)。所有的商业秘密须通过自己研发或继承或转让等方式获得。靠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不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2 侵犯商业秘密的三种情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商业秘密既包括内部知情人员也包括外部人员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 指行为人通过向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直接提供财物和提供更优厚的工作条件或对此作出承诺,诱使其向行为 人提供商业秘密。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用威胁、强制方法迫使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向其提供商业秘密。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是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之外手段, 如通过虚假陈述而从权利人处骗取商业秘密,通过所谓“洽谈业务”、 “合作开发”、 “学习取经”等活动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商业秘密非法获取者再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同样应予禁止。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况是指在与权利人签订有保密协议或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有 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掌握或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应当遵守有关秘密的约定或权利人提出的保密要求。否则,如果违反约定或要求,擅自向他人披露、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 所了解或掌握的商业秘密,同样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 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区别
 
       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两方面的内容。其中 “技术秘密”包括: 工艺流程、 技术秘诀、 设计图纸、 化学配方等; “经营秘密”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 生产成本核算、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本文主要分析技术秘密与专利权的区别,主要有如下七个方面:
 
       (1)技术秘密的范围比专利权的范围广泛。
 
      (2)技术秘密的权利无须申请,而专利权是依法授权。前者无须得到法律认可是自然产生的权利。后者必须由有权申请的人按规定申请获得。
 
      (3)商业秘密要求其权利人采取合理、 妥当的方法对其进行保护,专利权的获得是以公开其技术方案为前提获得法律保护。
 
      (4)技术秘密权利人不能阻止他人以合法正当的方式, 包括自行构思、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同种同样的技术秘密。
 
      (5)技术秘密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而专利权则有。
 
      (6)技术秘密没有进入公共领域,没有权利限制,而专利法对专利权在特定情形下设置了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的限制。
 
      (7)技术秘密的维持则不存在交纳费用的问题, 而专利权人每年须交纳一定的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有效。
 
       4 对技术秘密保护方式的评估
 
       根据上述专利权与技术秘密特点的对比可知,利用商业秘密来保护一项技术, 避免了冗长的申请程序, 不必交纳年费, 没有时间与地域的限制,似乎更经济、实惠,但企业若以商业 秘密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技术,须考虑一下几个要素: (1)产品或技术的生命周期长短。若较短,则以专利保护为佳,反之则以商业秘密保护。 (2)拟保护技术是否易被破译或重复开发。(3)评估技术创新水准。
 
        5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根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企业在制定保密制度及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之前,应首先确定企业内哪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哪些部门、哪些人可以接触到哪些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5.1 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此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商业秘密除因权利人主动公开或发生意外、遭遇侵权而丧失外,有相当一部分原因系由于权利人疏忽而导致商业秘密的丧失。因此,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此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的筛选。确定哪些信息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对经筛选的商业秘密进行密级认定。信息的筛选内容依不同部门而有所区别。如:研发部:研发计划、计划进度、实验数据、 特殊技术、测试报告、产品开发计划、技术会议记录等;生产、 采购、销售等部门:特殊制程、材料成本、零部件成本、自行设计的设备、产销成本、产品报价、销售预测、销售分析、新产品计划、客户资料等;行政、财务等部门:经营业绩报表、未公布的财务报表、投资计划、银行贷款合同、个人考评、销售合同、合作开发合同、董事会议资料及决议事项、知识产权文件等。
 
      (2)商业秘密的管理。确定专职人员依据不同的密级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文件的借阅、 文件的复制、文件的流转、过期(失效)文件的销毁等。
 
      (3)针对涉密人员、部门的不同作不同的保密要求。如:研发部的保密制度、 财务部的保密制度、 生产部、 采购部、 销售部门的保密制度、 计算机中心的保密制度、 行政秘书的保密制度等。
 
      (4)员工的管理(包括正式员工与非正式员工)。从录用至离职全过程的商业秘密教育管理,并形成书面制度。
 
       上述四个方面的工作应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5.2 理清保密协议
 
       强化企业内部工作制度只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单方面的保密要求,订立保密协议则有利于明确商业秘密的对象、范围、 保密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双方遵照执行,可预防纠纷,而一旦发生侵权,则可依据有效的保密协议,追究侵权人的违约责任。此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与企业内部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2)与外部(包括有其他商业往来的企业、个人)协商签订的保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对方所涉秘密的具体内容、保密要求、期限及违约责任。 (3)与新进员工和离职人员的保密约定处理。
 
       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的建立,需要各个部门通力配合。 实务中,保密措施并不要求很复杂,比如可以在部门制度中规定非本部门人员禁入,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保密义务的条款。因为,在商业秘密诉讼中,权利人作为原告,首先须举证证明该信息为其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并已采取了相应之保密措施,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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