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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05-31 11:2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摘 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地勘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提出保护措施和保护范围。
关键词:地勘企业;商业秘密 ;保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 ,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但在人们的观念中 ,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 商标、 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 ,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 ,它也可以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某种意义来说 ,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 商标的保护价值。 如享誉全球的饮料 ———美国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 ,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当然并不是说专利、 商标的保护不重要 ,而是说企业应针对不同对象采 取不同的保护方法。作为地勘企业 ,无论是保密范围 ,还是保密措施 ,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有必要对定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  企业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和生产经验。 ”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 价值性和保密性。根据这一定义地勘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有: (1)各类地质成果(报告) 。多年来提交的各类地质报告 ,在没有正式投入地质市场之前 ,尚处于秘密状态 ,它就是商业秘密 , 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宝。 (2)各类机具改进。在钻探施工中 ,各队自制的一些机具 ,如现场配电柜、 泥桨搅拌机、 S95/ S75 通用夹持器 ,自制稳压器等多项成果 ,经工程技术人员的努力改进 ,使钻探成本大大下降。 (3)冲洗液配方。经过多年努力 ,各队已经形成在不同施工区域采用不同类型的冲洗液。这些冲洗液配方是经过实践检验的适应客观实现。 (4)工艺技术措施:特别是对复杂地层的治理 ,如灌孔堵漏措施、 复杂地层的治理、 硬岩石中钻进技术参数、 取煤技术等技术决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5)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 ,如蓝图、 图样、 实验数据、 设计文件、 技术改造情况、 标准件最佳规格、 检验原则等。 (6)内部文件。与企业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 ,如生产定额、 经济责任制、 采购计划、 供应商清单、 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 ,会计内务报表、 分配方案等都是商业秘密。若被竞争对手知道 ,都会产生不良后果。(7)客户情况。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若被竞争对手知悉 ,顾客将会受到引诱和骚扰 ,从而阻碍企业的正常活动。 以上几种情况是常见的一些类型。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范围非常广泛 ,凡对企业有利、 能在竞争中获胜 ,并经企业有意加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都是商业秘密。
 
       2  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
 
       2. 1  对企业商业秘密认识不清
 
       2.1. 1  认为企业无商业秘密
 
       曾碰到过这样的企业 ,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遥远 ,商业秘密是高不可测的事情。事实上 ,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 ,企业就有产业商业秘密的可能了。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甲乙两家超市同样经营红七匹狼香烟 ,都卖 14 元一包。甲只能以 12 元的价格进货 ,而乙却能以 11. 50 元的价格进货。那么乙的进货渠道就是他的商业秘密 ,只要他对进货渠道加以保密。由此可见 ,没有无秘密的企业。
 
       2.1. 2  不知道商业秘密在哪里
 
       有些企业不知道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 ,不是将已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做为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 ,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三性” 的原则。
 
       2. 1. 3  认为到处都是商业秘密
 
       这类企业犯了“自大狂”的毛病 ,对企业本身来说非常有害的 ,为保护其所谓的“商业秘密” ,将会增加过多的成本负担。相信这样的企业是比较少见的。
 
       2.2  对企业商业秘密缺乏系统的有效保护
 
       2. 2. 1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没有系统化
 
       多数企业将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 ,忽视了对经营信息和施工经验的保护。在日益加强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下 ,大多数企业都深刻了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的道理 ,都能自觉不自觉地对商业秘密或多或少的保护。而对于经营信息或施工经验类的商业秘密 ,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认识的不足 ,导致这类秘密疏于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是人员上对技术人员有保密的要求 ,对非技术人员却放任自流。
 
       2. 2. 2  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应分层次、 分范围、 分部门、 点面结合地保护。具体来说 ,分层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职工 ,他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有所不同 ,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 ,这是降低企业成本的需要。所谓分范围、 分部门 ,是指依据商业秘密的分类 ,对于涉及技术信息类的人员 ,由于技术信息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的时效比较长 ,应有相对较长时间的保密义务 ,而经营类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短时间内是稳定的 ,长期看却常常处于变动之中 ,对于接触此类秘密的职工 ,其保密义务与技术人员又有不同。所谓点面结合的保护 ,就是指企业一般的保密制度要制定 ,对于特定人员、 特定秘密的保密制度更要强化。
 
        2.2. 3  缺乏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综合保护
 
       对于很多商业秘密 ,完全可以适用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如有些商业秘密可借助于商标法的保护。假设我队设计了一种新产品 ,投放市场后倍受欢迎 ,其他人即使利用同样的方法制成同样的产品 ,由于不能使用“辰帝牌”商标 ,也就不能挤占该产品的市场从中获利。
 
       3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3. 1  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意识 ,提高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自觉性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地勘单位职工讲究奉献具有较强的发扬风格的奉献精神 ,这种精神虽然可贵 ,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法人行为。要教育职工企业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宝 , 是提高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保障 ,为了企业的发展 ,必须自觉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3.2  制定措施 ,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由于商业秘密靠其拥有者本身采取的保密措施 ,才能享有独占权。因此 ,在企业管理中 ,必须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作为重要内容 ,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 ,对内部职工订立技术保密合同 ,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外则通过对方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 ,用保密条款 ,规定技术的接受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
 
       3. 3  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主要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可以看出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赔偿额的确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受到侵害的权利人的损失可以计算的 ,赔偿额却为损失额 ;损失额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行为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 ,损失额难以计算的 ,应坚持客观、 公平、 合理的原则(参照同类) 经营者的平均获利情况 ,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
 
       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是行为人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常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 行政处罚的方式有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刑法》 对侵犯商业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做了规定 ,该法第 219 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该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位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同的对象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甚至综合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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