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head2.htm

论国营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06-01 10: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被一步步地推向市场。其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更加迫切。由于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以合同方式保护商业秘密成为国营企业的普遍做法。
关键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对策分析
 
       一、我国国营企业商业秘密合同保护现状及目前存大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中商业秘密范围界定不明。我国持有商业秘密的国营企业很多,但在保护方面成就突出的却很少。无论是保密协议还是竞业禁止协议或条款,均没有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做明确界定。因此,公司在诉讼时出于保护其商业秘密,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有口难辩。
 
      (二)保密协议不“保密”。国营公司大多都会与涉秘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国营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范围不明确。由于各种原因,原不少国营企业的涉密人员近年来外流较多。他们的外流,给该单位的国家秘密、商业及技术秘密安全和保护构成严重威胁,对保密工作带来重大隐患,情况十分令人担忧。商业秘密的泄露往往由离职员工引起,但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对象为在职员工;如果公司与第三方没有建立良好的保密义 务基础,一旦泄密,公司也将无法保住其市场竞争地位; 我国多是通过制度规定外来人员的保密义务,很难落实个人责任,保密规定依然没有威慑力。另,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禁止主体范围界定不恰当,有时过于宽泛,有时却不免有遗漏。同时简单的竞业禁止条款缺乏对员工补偿约定。而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不对等地位,法院在认定竞业禁止效力时会更倾向于员工,如果竞业禁止条款稍不合理, 则会导致其成为一纸空文。
 
      (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商业秘密管理的可操作性差。例如,如何确立商业秘密的范围,怎样实现商业秘密资料的传递、使用、保管及销毁; 涉外保密管理如何掌握好“保”与“放”的尺度等等。公司与涉密人员订立的保密协议千篇一律,导致不同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侵权者的责任相当,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不同商业秘密的价值是不同的,如核心技术和普通技术。如果涉及此两项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同一格式的保密 协议,发生侵权行为时侵权赔偿责任相当,不免会给泄密者留下口实。
 
      (四)领导人员观念淡薄,缺乏技术防范知识。一些企业领导人警惕性不高,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不强,更是缺乏对年轻人的宣传教育,不少青年人缺少维护企业利益的观念,出于个人利益,泄露了企业商业秘密;也有可能是技术防范知识缺少,商业秘密资料被复印、传真、无线电泄漏,计算机网络(站)被黑客入侵等等。
 
       二、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是英文Know-how的译名。意为技术资料、 技术决窍、生产经营经验等重要信息所构成的秘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营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一定要保护好商业秘密,从认识上应重视以下几点:
 
      (一)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企业对外的经济交往、 科技合作、人员交流不断增多,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不但是国内的保密,而且也被置于国际环境中。做好保密工作对企业、对国家的利益都十分重要,同时也应看到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信息迅速增长,使泄密的频率和渠道增加。市场竞争使社会的信息不断增加,而且, 这些激增信息可能在各种传播媒介上,以多种形式进行快速传播,在传播的大量信息中,有可能是需要保守的经济、科技等商业秘密。获取者对多种信息的不断分化和综合,从点滴信息中即可了解整体的变化。要确保这些秘密的安全,工作不易。
 
      (三)市场经济带来的利益驱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使得利益主体多元化。加上经济领域竞争的残酷性,有的企业为了自己小团体利益,眼前的利益和局部的利益, 而不顾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有的出卖秘密,也有的窃取秘密。国有企业应该把自己的利益同国家的利益联系到一起,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种利益关系,做好商业秘密的管理。
 
       三、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对策探析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堵塞各种泄密渠道和漏洞,避免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
 
      (一)明确在合同中界定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合同是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恰到好处的在其中明确员工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范围,不仅可以使公司在遭遇诉讼时掌握有利的证据,还可以使公司管理人员更加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有利于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以明列清单的方式将商业秘密的范围予以确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许多大型公司都在保密协议中明列了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
 
       (二)完善公司保密协议签订制度
 
       1、明确保密协议的签订范围。防范国企员工流动中的商业秘密泄露是公司的重大难题,公司应将所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纳入其中。所谓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是指在职期间接触了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员工也在其中。公司的保密协议签订范围应该将供应商等第三方纳入。此时除选择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控制商业秘密透露程度等措施外,保密协议则是另一把保护伞,严格界定了双方的保密义务,提高了第三方的责任,降低了公司泄密的风险。除制度约束外,公司还应该对外来人员通过保密协议予以制约,签订具体的保密协议可将保密义务落实到个人,使其明确其保密范围及责任,有效预防泄密。
 
       2、依据不同的商业秘密签订不同的保密协议。不同岗位的员工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是不同的。在确定保密义务引发的责任承担时,公司需要因人而异,参考商业秘密价值、 重要程度等因素,约定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责任承担,以赔偿金为例。对员工违约赔偿金直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一定的数额,并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如绝密、机密、秘密等标准设定不同赔偿金。这样既可以消除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保密义务懈怠的现象,也可以降低诉讼成本。
 
       (三)设置合理限制的竞业禁止条款。商业秘密并非存在于公司经营的每个环节中,仅是一定相关部门在特定业务中才能接触到的。公司应该将竞业禁止主体限制为掌握了商业秘密,并有可能参加竞业竞争的劳动者,主要有:掌握某一商业秘密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 在涉密的特殊岗位、关键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此外,竞业禁止条款不但应该约束在职员工,更应该及时与预离职员工签订相关协议以保证商业秘密不被披 露。由于缺少对员工的补偿约定,公司经常因竞业禁止条款不合理而无法保全其商业秘密。因此公司务必要明确竞业禁止补偿问题包括期限、标准和方式等。如补偿的期限应与员工竞业禁止义务期限相一致,同时还应该给员工充分合理的补偿,即员工离职之后以及在职期间公司都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安抚员工减少跳槽的几率,保护商业秘密。
 
      (四)加强国营企业员工防范意识。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另一个被忽视的原因,就是防范意识不强,被他人窃取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现代通信设备、办公自动化手段和网络技术在各行各业及个人生活中的运用创造了条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利用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和网络技术处理大量生产、经营信息。如业务宣传、报表(有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等等,通过传真、电话和计算机网络、 电视广播等现代设备传递信息;而在传递中极有可能被他人 窃取,自己泄露了秘密还不知道。当前,现代办公设备的运用中泄密问题最大,网上黑客攻击十分猖狂,不但能够窃取秘密,而且可以远程修改数据,一旦遭受攻击,造成损失将不可弥补。因此,企业为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应该对外部环境(主要是硬件)作必要投入,防止现代通信、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电磁泄漏或遭非法侵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越加重要,市场经济竞争必将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新办法、新措施,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概要: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极好,高效可靠,行业权威,侵犯商业秘密罪胜诉率遥遥领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想了解更多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无罪辩护技巧欢迎访问:访问:www.supermecourt.com你也可以直接联系专业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邱戈龙:15915344883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ajaxfeedback.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