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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06-25 14:2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摘要】关于商业秘密及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是面对“入世”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互联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而立于不败之地不可或缺的一课。
【关键词】网络;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又称为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概括为符合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说来,商业秘密概括了技术秘密与营业秘密两个部分。商业秘密的保护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保护已经成为突出的问题.现在面对冈际互联网的挑战,商业秘密则更引起生产企业、 贸易商家、法律学界及官方等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关于商业秘密及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是面对“人世”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互联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而立于不败之地不可或缺的一课。
 
     1.商业秘密及其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涉及范同十分广泛,就学理而言,商业秘密可以分为四种:技术秘密、交易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当然其他方面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本质特征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 以下条件:
 
     1.1具有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单位职丁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他人窃取商业秘密但该秘密尚未扩散的,不视为已经丧失秘密性。权利人使用技术秘密制造的产品公开出售,也不破坏其秘密性。
 
     1.2具有商业利益性
 
      一项信息,不一定会立即转化为经济利益。所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1.3具有实用性
 
      所谓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够被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或者经营。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必须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该项信息能够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间接的、有益的帮助,该项信息仍然应当认定为具有实用性。
 
     1.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这是认定商业秘密受保护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那么,法律也就不会给予保护。
 
      2.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商业秘密的保护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和电子商务的开展,商业秘密时刻处在岌岌可危的状态中。它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涉及网络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最经常的技术方式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由于电子邮件在商务贸易活动中的普遍运用,企业和其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有意或者无意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屡见不鲜。此外,以FTP传输文件、BBS电子公告板方式、新闻组和远程登录(Tel net ) 等方式都可以泄露或窃取等造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至于归属纯粹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入侵、破坏秘密信息类型的犯罪行为,则更属商业秘密的大敌。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该条还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上述规定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首先,应当确定权利人是否存在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不仅应当弄清楚其所称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还应当认真审查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否受到保护。在审查是否存在商业秘密问题上,要由原告陈述其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其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并作举证。被控侵权人对权利人所持商业秘密的内容、保密措施等有异议的,应当由其为此举证。
其次,应当查明被控侵权人所掌握的该项秘密信息的来源。在多数案件中,查明被控侵权人有关信息的由来,对于查明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至关重要。
 
     4.通过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与滥用商业秘密权行为的应对
 
      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者是刑事犯罪,因而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一是要求追究民事法律责任;二是要求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近年来投诉到人民法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越来越多,诉讼标的越来越大。作为企业来说。遇到商业秘密纠纷或者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首先要搞清自己的商业秘密范围,是否具有可靠的书面、电子等载体,受到侵犯的范围、程度,侵权者行为的证据等。向法院进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等。如果经过评估认为所失商业秘密价值巨大后果严重,证据又比较充分,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采取以上救济措施外,权利人还可以考虑自我救济方式,通过律师进行交涉,甚至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使用许可合同,通过收取技术秘密使用费的方式了结纠纷。这不但可以省去不少麻烦.还扩大了技术秘密的使用收益。否则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已经掌握,即使对方承担了责任,也保证今后不再使用该秘密,但始终使你处于被动地位,担心商业秘密又再次被泄露。
 
      以上措施均为事后的弥补措施,目的在于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或者通过赔偿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其实更重要的是在平时的经营管理中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可以采取一定防范措施,防止和杜绝商业秘密受到侵犯。
 
      我国已经面临人世的新形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各类民事主体与外方交流合作机会加大。除了加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外,在对外交往中应当慎重自律,避免误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陷阱,要防止他人对商业秘密权的滥用。
 
      首先,建立严格适当的技术等商业秘密引进、转让的正当程序,端正投机取巧等不当获取市场上他人商业秘密的心态。这不但可以免受外国特别是美国经济间谍法的困扰,也是面对人世激烈市场竞争应当具备和立于不败之地最基本的思想和心理准备之一。
 
      其次,要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和主要交易国家、地区的法律。今后面临全球的机遇和挑战,更多的是对外贸易,这将有助于我们解决在他国遇到的法律纠纷。
 
      在我国不少企业中,类似顺从程序的制度未能很好建立,管理的混乱不但使自己的商业秘密可能泄漏,还可能受到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仅为自己的员工侵权的法律制裁。只有这样我们的企业才能够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力于不败之地,取得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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