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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莞商业秘密重大刑事案例—法院判决无罪

时间:2016-04-26 10:55来源:未知

  导读:东莞市公检法三部门合力处理的首例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历时18个月,在长昊律师团队的缜密推敲、沉着应对下,被告人终获无罪,宣判当天即取保获释!
 

  至此,东莞市首例“商业秘密”无罪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这也是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继东莞市首例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完胜后在商业秘密刑事领域所取得的又一骄人战绩!长昊,再一次的奠定了其在商业秘密案件领域内的话语权!
 

  另谋出路,无端惨遭指控!
 

  赖某鹏原系东莞市XZ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Z公司”)的技术副总,因与XZ公司产生劳资纠纷而于2014年3月离职。而后,赖某鹏应聘入东莞市XL公司任职,然而,刚任职几天就被老东家警告:不可以在同行业做事,否则就去告赖某鹏。虽然离职时原公司并未与其签订相关竞业限制协议也未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费用,但基于情面,赖某鹏还是顺从了老东家意愿离开了XL公司。
 

  XZ公司和XL公司,同为东莞市从事液晶显示领域的知名公司。XZ公司拥有生产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XL公司基于业务拓展需要于2013年开始从事扩散板的自制研发过程,经过立项、研发、调试,最终于2014年4月成功生产出光扩散板。
 

  XZ公司以:赖某鹏披露XZ公司扩散板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给XL公司,并帮助XL公司生产扩散板,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完美抗辩,堪称经典绝唱!
 

  邱戈龙律师是深圳最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办理过几十件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欢迎委托为企业办理商业秘密大型案件,邮箱:cjc@changhao.lawyer,电话:1380880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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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特成立以汪红丽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积极搜集材料;来组织证据抗辩。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结合所搜集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没有也没必要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侵权行为;其次,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入手,证明涉案技术信息不具有非共知性、保密性,因此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再次,另行委托鉴定,证明XL公司的扩散板技术与XZ公司的扩散板技术并不相同;最后,在损失审计方面,根据东莞市物价局出具的损失认定金额,驳斥被害单位和公诉机关前后提交的多份损失统计存在计算错误和逻辑错误。
 

  整份辩护意见,面面俱到,环环相扣,有利地证明了公诉机关指控赖某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能成立!此辩护意见对案件最终取得胜诉无疑起到关键性作用!
 

  独辟蹊径,成功推波助澜!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害单位及公诉机关提交了曾委托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根据所出具粤知司鉴所【2014】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害单位XZ公司所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均具有非公知性,且与XL公司的技术信息构成实质性相似。由此可知,该鉴定结论对赖某鹏及XL公司极为不利!
 

  长昊团队针对该份鉴定意见,另辟蹊径,委托北京菲沃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将XL公司的技术信息与市场上另一第三家公司生产的光扩散板产品进行对比,鉴定意见显示:XL公司的光扩散板与另一公司的扩散板成分相同。从而证明XL公司的光扩散板产品成分不仅只与XZ公司的光扩散板产品成分相同,亦于其他公司的光扩散板成分相同,故不能因粤知司鉴所【2014】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显示双方光扩散板成分实质性相似,就直接认定XL公司使用了XZ公司的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从而也从侧面说明XZ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并不具有非公知性,而为市场上通用配方。
 

  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知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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