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专题 / 商业秘密侵权 / 客户名单
-
2015-12-24 13:54:57 原告举证证明客户名单的载体类型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
-
2015-12-24 13:50:49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件审理和裁判难度较大的原因
客户名单的特殊性和上述因素是造成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件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和裁判难度较大的根本原因。此外,从我国审判实践来看,也有相关法律制度、主张商业秘密权利保护的经营者和此类案件的裁判者等方面的原因
-
2015-12-24 13:40:02 离职职工侵犯原单位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离职职工的被控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行为,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具体行为可分为两类:一是离职时未
-
2015-12-24 13:36:47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诉讼现状
为了解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诉讼现状,我们以“商业秘密”作为标题关键字、以“客户名单”作为全文关键字,在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中的中国裁判文书库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相关一审裁判文书13篇、二审裁判文书20篇。其中,从受理法院的地区分布来看,
-
2015-12-24 13:34:45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在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一般认为,此类案件应遵循如下顺序逐段审理: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点的固定、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审查、商业秘密的认定及其与被控侵权信息的对比、被告使用被控侵权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确定
-
2015-12-24 13:31:24 实践中原告诉请保护的两类客户名单及其司法认定
原告诉请保护的客户名单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数量不多的客户相关信息,如权利人的原材料供应商、产品购买者或者服务接受者等,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一般是此类性质的客户名单;第二类是数量较多或者数量较多且主体信息比较丰富的
-
2015-12-24 13:28:00 客户名单的秘密性及其证明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
2015-12-24 13:26:08 客户名单价值性的判定原则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客户名单的价值性应当依据该规定进行判断。
-
2015-12-24 13:23:11 客户名单保密性的判断原则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
-
2015-12-24 13:19:45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被告的五大抗辩手段
在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面对原告的侵权指控,被告往往会提出各种抗辩,在此介绍常见的抗辩主张,并分析法院对此的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