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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诉讼现状

时间:2015-12-24 13:36来源:未知

为了解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诉讼现状,我们以“商业秘密”作为标题关键字、以“客户名单”作为全文关键字,在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中的中国裁判文书库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相关一审裁判文书13篇、二审裁判文书20篇。其中,从受理法院的地区分布来看,北京5篇、浙江3篇、上海11篇、江苏6篇、广东8篇。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中的中国裁判文书库收集的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属于疑难案件或者新类型案件的生效文书,因此,从上述裁判文书中可以反映出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相关情况。此外,有些情况是笔者根据自身审判经验和相关研究文章而获取的。

1.诉请保护的客户名单内容复杂、形式多样、管理措施不同。

从内容来看,原告起诉请求保护的客户名单,既有数量众多的客户群,如以经营旅游信息咨询、酒店订房服务为主的企业收集的大量入住客人信息,生产企业整理的大量需方客户名单;(也有数量不多的若干客户,如以提供清洗服务为业的企业主张的有清洗需求的三个客户;还有交易尚未进行但正在磋商的个别甚至特定的一个客户。

从客户名单信息的深度来说,原告在起诉时主张的客户名单一般仅列出了其名称,在诉讼进程中,可能会根据法院的要求陈述客户名单中除简单的客户名称外的深度信息。但由于原告方出庭参加诉讼者很多是未与客户打过交道的,往往不能全面准确地陈述相关深度信息。

2.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般是因职工跳槽而引发。

从我们接触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来看,全部是因职工跳槽带走客户而引发。这一事实对此类案件的被告的影响是,权利人绝大多数是以离职职工及其新设单位或者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也有少数以离职职工单独作为被告。这里的新设单位不限于离职职工离职后设立,很多案件中是在离职之前就设立了;也不限于离职职工自己作为股东设立,也可能以其亲友的名义设立而由其实际控制。

3.主张权利的前单位与离职职工一般签订有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二者兼具。

在我们收集的20件二审裁判文书中,有16件裁判文书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在保密协议中,一般会明确客户名单属于职工应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的范围,但并不列出具体的客户名单的内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一般是要求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时间内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不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有约定者,也有未作约定者,还有附条件约定者,如职工主动离职不予补偿。

4.从法院认定的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来看,该客户名单不仅包括客户名称,还包括其他深度信息,如联系方式、价格策略等。但裁判文书一般不明确这些深度信息的内容。

5.法院依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当多。

当事人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非常常见,据有的法院统计,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有近五成提出了证据保全。具体到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也同样如此。在此类案件中,原告申请证据保全的对象可分为被控侵权行为和被控侵权获利两个方面,前者包括作为被告的离职职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客户资料、被告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的合同等,后者包括被告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财务资料。

6.从侵权认定与侵权责任确定来说,在笔者收集的33件裁判文书中,原告胜诉率较大,但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多为法定赔偿,且一般是离职职工与其新设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中,在13件一审裁判文书中,1件调解结案,12件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1件停止侵权,1 1件在停止侵权外还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20件二审裁判文书中,有14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有9件适用了法定赔偿。鉴于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选取裁判文书的标准一般应当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因此,此处所反映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胜诉率并不能全面反映此类案件的胜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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