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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

  •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在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一般认为,此类案件应遵循如下顺序逐段审理: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点的固定、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审查、商业秘密的认定及其与被控侵权信息的对比、被告使用被控侵权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确定...

  • 客户名单的秘密性及其证明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 客户名单价值性的判定原则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客户名单的价值性应当依据该规定进行判断。...

  • 客户名单保密性的判断原则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

  •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被告的五大抗辩手段

      在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面对原告的侵权指控,被告往往会提出各种抗辩,在此介绍常见的抗辩主张,并分析法院对此的审查认定。...

  •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分析与举证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指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 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

  • 员工拿走客户名单是否一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户名单属于企业重要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的交易习惯、产品要求、规格、型号、价格等经营信息。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并且使用企业的客户名单或者企业员工跳槽后带走企业的客户名单,主动与原单位的客户进行联系,之后说服该客户与其所在的新单位发生业务关...

  • 名片夹上的客户名单是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一般要件,应特别注意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客户名单是否由权利人通过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的。...

  • 一次性交易的客户能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

  •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必须是经权利人通过一定的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的,有别于能够从公众渠道获得的、对于权利人有重要商业价值的特殊信息,一般应当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