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特定客户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应具备“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必要条件。客户作为单位或个人的存在,具有公开性,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一般都需要通过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并经反复接触、交易,从而形成相对长期稳定的客户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