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专题 / 商业秘密侵权 / 客户名单
-
2015-12-24 10:42:17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分析与举证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指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 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
-
2015-12-24 10:36:5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认为: 审判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通常必须要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
2015-12-24 10:33:06 员工拿走客户名单是否一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户名单属于企业重要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的交易习惯、产品要求、规格、型号、价格等经营信息。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并且使用企业的客户名单或者企业员工跳槽后带走企业的客户名单,主动与原单位的客户进行联系,之后说服该客户与其所在的新单位发生业务关
-
2015-12-24 10:30:13 名片夹上的客户名单是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一般要件,应特别注意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客户名单是否由权利人通过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的。
-
2015-12-24 10:25:38 一次性交易的客户能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
-
2015-12-24 10:22:49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必须是经权利人通过一定的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的,有别于能够从公众渠道获得的、对于权利人有重要商业价值的特殊信息,一般应当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
-
2015-12-24 10:11:16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举证要求
客户名单是经营信息的表现形式之一,能否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审查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