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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与老东家斗智斗勇,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成立

时间:2018-10-10 20:50来源:未知

老东家控诉员工侵商业秘密,一场欢喜一场空
刚刚筹备上新三板的东莞市某科技公司自称自主研发的光扩散板技术系国内领先,意外发现不到一年市面上竟有生产同样产品,巧妙的是自家技术部副总经理赖某与其他公司有业务往来,于是出其不意,先拔头筹,把赖某开除,并控诉赖某泄露商业秘密。涉案光扩散板生产技术确实属于原告商业秘密,而双方生产配方相似竟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总结本案辩护焦点:首先,本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涉案公司的配方就是并非完全相同;其次,没有证据举证赖某有泄露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而涉案公司生产光扩散板的配方与第三方客户提供的生产配方一样,可以完美地证明涉案公司不仅与原告公司的生产配方相同,也与其他公司的生产配方相同,从配方来源上否定了涉案公司使用了原告方的商业秘密。
律师告诉记者,在此类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案件当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员工的泄密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仅仅凭生活逻辑推理是很难让法院信服,涉密技术信息的来源多样,不能单一判断就是从原告方窃取而得,这也是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案件辩护的最佳切入角度。
 
离职员工维权1.0时代——侵犯商业秘密无罪辩护三步走
如今员工离职带走商业秘密事件高发,企业维权并不鲜见,但另一方面,身为相对弱势的企业跳槽员工面也同样对被扣泄密绿帽风险,黄律师建议离职员工商业秘密无罪辩护要三步走:
第一,查清商业秘密是否成立,并且是否属于原公司。不是所有企业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仅仅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才是商业秘密。如果能有证据证明商业秘密不属于原公司,例如本案中,制作光扩散板的配方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得,就可以否认商业秘密来源的唯一性,证明商业秘密不属于原公司;第二,否认侵权行为发生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相关。本案中原公司所做的鉴定无法证实赖某带走的光扩散板配方就是涉案公司使用的配方,赖某身为技术副总持有光扩散板配方属于合理行为,即侵权行为没有发生,也与原公司的损失无关;第三,合理评估损失金额。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一般通过计算原公司的研发和销售投入来计算侵权损失金额,但在商业秘密没有完全被公开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侵权损失金额就等于研发和销售投入的总额,按照生活逻辑与法律逻辑可以予以推翻。
 
先发制人,跳槽员工避免涉诉,不做被动替罪小羔羊
在中小型创新企业如春笋般萌发的时代,离职的技术人员为寻找更大施展才华舞台之前,为了避免涉及侵权,应当配合好原公司完成交接工作。广东长昊黄雪芬律师建议,首先,离职员工应当注意交接事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要核实需要签字的相关文件,不要为了尽快离职而盲目签字;其次,如果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离职员工应当索取相应的竞业禁止费用,并看清楚合同禁止的内容;再者,要遵守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不要以为没有收取保密费或竞业禁止费用就可以随意泄露原公司的秘密,要以国家法律依据;最后,若涉及侵权要争取最佳时间聘请律师与被侵权方沟通,避免损害结果扩大化。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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