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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与侦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04-17 11:49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商业秘密的界定应当以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为要件,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上应当注意区别经济纠纷和犯罪。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侦查对策有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全面分析案情,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固定证据;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
 
【关键词】商业秘密罪;侵犯;证据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有如下法律特征:(1)侵犯的客体比较复杂。一方面,侵犯了商业权利人的秘密专用权,另一方面,侵犯了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其本质特征是扰乱了商业秘密的有偿转让和合理竞争。(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志。如果是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弄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利用“跳槽”人员掌握的权利人的专有技术的定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的,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技术利益。实践中,一些单位采取不直接利用“跳槽”人员带来的原单位的技术资料,而是以高薪利诱其他单位的技术人员到本单位工作,利用其头脑中的技术,对于这种情况.侦查人员应当在初查期间查明“跳槽”人员所掌握的专有技术,是属于原单位还是属于个人的。如果是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其无权在带走后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跳槽”人员只要在离开原单位后,不是披露、使用原单位的技术,而是发挥个人才智,开发研制新技术,就不属于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侦查要点
 
  1.准确把握案情
 
  (1)核实商业秘密是否真实存在。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和著作权都是经过国家有关机关进行专门审批获得相关权益的,其内容已经被公开或固定,对于其权利范围也容易确定,侦查人员也容易通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而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内容不易被人知晓。报案,针对报案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应当进行核实,查明是否为商业秘密,为稳妥起见,应当通过技术鉴定部门进行认定。
 
  (2)核实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报案单位通常为受害单位或个人,侦查人员应当核实报案单位或个人是否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因此,只要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者,就是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既然是权利入,当其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时,就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对于经权利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侦查人员应当令其提供许可使用的书面证据,并且查清是否为独家使用许可,有无期限的限制,如果受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商业秘密转让他人使用,就应当认为其侵犯了转让单位的商业秘密。
 
  (3)了解受害单位或个人遭受损失的情况。特别应当令其提供有关公司、企业的订货数量变化、产品价格变化的情况等,这有助于进一步认定案件的数额。对于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导致停产、破产的,要对停产、破产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取得相应的证据。
 
  2.全面收集、及时保全证据应当收集的主要证据包括:
 
  (1)商业秘密的存在方式。主要包括了解商业秘密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是经济信息还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载体的种类是文字、计算机软件、录音带、录像带还是实物标本等。对于有关技术资料、设计资料、设计图纸、经营信息资料等也要注意收集。这些证据可以向受害单位或个人收集。
 
  (2)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面的证据。应当详细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何时、何种条件下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采用了何种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且应查询、复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面的证据,如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
 
  (3)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销毁的、体现商业秘密的资料或有关产品。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罪证和商业秘密的继续扩散,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库房、办公场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转让他人使用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样品。应当及时追回。
 
  (4)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及生活场所进行搜查时,也应当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其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物证和书证。例如对于采取盗窃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注意搜集犯罪嫌疑人窃取的商业秘密文件以及复印、照相、监听、模拟所使用的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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