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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密点确定的重要性【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07-21 11:48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律师)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秘密点是指侵犯商业秘密罪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范围,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具体技术方案或者技术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明确秘密点,其重要性体现是要求权利人自己先行划定主张商业秘密的权利边界,这既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也是案件权利事实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案件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亲办案例/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张某入职SK公司,随后张某前东家LG公司便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指控SK公司。迫于无奈,SK公司找到广东长昊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对处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等纠纷有着成熟经验。张某原系LG公司员工,2013年底与LG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离职,距入职SK公司存在4年的空档期。律师团队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对案件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缜密思考研究,发现SK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相关技术为公知技术且涉案产品均为自主研发。
 
案件核心关注点所涉及到的四款产品:“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WVTR-9001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WVTR-2502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WVTR-2505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皆为SK公司生产。在律师团队的沉着应对下,SK公司积极举证,通过鉴定意见的方式证实了其生产的涉案四产品的相关技术为公知信息。并且,SK公司生产的涉案四款产品的大部分部件均为标准件或通用件,不是LG公司专用、专有的,这些标准件或通用件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上可以购买。故,SK公司生产的涉案四款产品所涉及相关技术信息不具有秘密性。若,LG公司主张的相关产品技术信息与SK公司相关产品的技术信息的技术特征相同,则LG公司的相关产品的技术信息也缺乏秘密性。SK公司生产、销售不具有秘密性的涉案产品,不存在侵犯LG公司商业秘密可能性。
 
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了解到,被指控对象SK公司存在良好的创新驱动氛围,一直激励员工自主研发,在相关领域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和研发精力。并且SK公司是按需生产,即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设计方案、完善技术、生产产品,在接到订单前SK公司对要设计的产品并不知情更不可能抄袭。由于SK公司与LG公司都是处于同一行业,都要执行相同的标准,因此生产出来的检测仪器,其基本原理应当是相同的,并不具有排他性。而不同的是,SK公司为了迎合市场需要,率先开发出具有特殊计算方法的智能模式的核心算法,是SK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在市场是独一无二的,即使SK公司的产品技术与LG公司相关技术信息存在部分相同,也不构成侵权。
 
律师邱戈龙通过细致调查询问了解到:LG公司利用其诉SK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对SK公司客户山东罗欣药业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欣公司”)使用的SK公司产品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LG公司派遣技术工程师石林、刘刚平参与了本次诉前证据保全行动。LG公司委派的技术工程师石林、刘刚平两位仅仅具有技术背景而不具备公立地位的技术调查官资质,依据规定,委派此二人配合法院的保全工作,显然于法相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专业人士”、“技术调查官”的资质要求的规定,该证据保全过程涉及严重的程序违法。对于涉案的“气体阻隔性检测设备试验腔的夹紧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中所涉及的内容仅为裸露在外的试验腔夹紧结构,与其他部分没有任何关系,通过观察即可得到所有信息,无须任何拆解。然LG公司技术工程师将涉案产品7001全部拆解,LG公司技术工程师石林、刘刚平对仪器内部、外部、阀门、传感器、管路、连接关系、部件品牌型号等所有技术细节进行了大量拍照与视频拍摄,完全掌握了上述涉案产品所有的技术细节,窃取了SK公司的产品技术信息。以上述事实为依据,律师邱戈龙得出结论:LG公司存在非法获取SK公司技术信息的违法行为!再者,律师团队发现本案对sk公司的违法所得计算存在错误、LG公司销售金额计算损失的方法不当等,事实上本案尚未造成LG公司的重大损失。
 
法院判决
2020年4月28日,济南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单位SK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6日交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6日、8月21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济南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6日、9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SK公司利用商业秘密权利人技术信息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SK公司不起诉。
 
案件分析
在济南市SK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因权利人无法确定涉案密点,检察官明察秋毫,以实际行动践行了立检为民,执法为民的宗旨,案子终于在2020年10月19日获得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的傲人成绩。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构成犯罪的往往是技术信息秘密案件,这类案件涉及非常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委托专家或者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较多。鉴定的事项主要是权利人的信息是否构成非公知性,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技术信息和权利人的技术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等问题。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济南市SK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中,因鉴定机构对法律问题进行认定,取缔了法官的作用,作出了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鉴定意见,案件以不起诉胜诉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要求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不能是公知技术,排除涉案技术在被控犯罪行为实施时已经公开的情形。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表现为一种客观的秘密状态——客观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应是一种客观事实,它与信息持有人的主观认识无关。本案中,因权利人无法确定其秘密点,导致相关的鉴定报告存在形式上的不可能,缺乏成立的基础,最终案件得到不起诉。
 
实务总结
秘密点,是权利人主张的不同于公知技术或公知信息的,为本企业所独有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企业采取了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涉密点问题是针对某一具体的案件而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系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权利人应明确整体或组成部分是商业秘密抑或整体与组成部分均是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了原告对其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在案件实务操作中,法院对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的情况较多,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权利人不能够明确秘密点的存在,同时无法具体的描述到核心的商业秘密秘点部分。而在一般的商业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客户名单作为其商业秘密,公司的名称、公司的邮件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等都难以形成商业秘秘点的要求。该秘密点因不具有深度,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都是在一般案件中所经常发生的情况。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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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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