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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保密工作面临的哪些新形势【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2-03-13 11:14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当前企业保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随着国家间政治、经济、科技等全方位的竞争不断升级,围绕石油化工企业商业秘密的监控、刺探、获取等活动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方式渠道不断翻新。国有企业必须认清形势,提高警惕。
 
(一)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保密工作带来新挑战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工作等带来巨大便利,但网络的恶意渗透行为也越来越频繁,导致网络保密防范和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2016年1月29日,保监会发函通报信诚人寿存在严重信息安全漏洞。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有相关信息安全平台提交了信诚人寿保险漏洞信息,监测报告显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面临泄漏数以万计的客户银行卡号、密码、开户行地址、身份证等敏感信息的风险。目前,网络已成为泄密的重要渠道。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查处的泄密案件,网络泄密高达90%以上。如何维护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成为石油化工企业必须重视的课题。
 
(二)涉密人员跳槽对保密工作带来新挑战
 
当前,人们对自主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它关系到企业的创新,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全面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社会对石油化工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以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为重点的商业秘密,已成为石油化工企业在国际国内保持竞争优势、提升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石油化工企业高度集成、技术密集的单位,每一名员工都会或多或少接触到企业的科研、设计、流程、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特别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大多掌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管理方法、财务信息、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这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特别是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一旦流失或跳槽,将直接威胁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将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发展。
因为商业秘密特别是核心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轻则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重则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从已经出现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商业秘密侵权都是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流失或跳槽到其他单位,并与原企业形成竞争关系,直接构成了对原企业商业的威胁。
 
(三)新媒体泄密对保密工作带来新挑战
 
手机的普及和自媒体的爆发式发展,在方便普通大众工作、生活、学习的同时,也极易发生失泄密事件。
面对新形势、新变化,石油化工企业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如果保密风险意识不强,致使内外不分,不学习不掌握新技术的风险知识,再加上保密防范技术设施配备不到位,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不严格,就会造成“拱手送密”等现象发生。如某市国资委借调人员范某违规用手机拍摄机密级维稳文件,通过QQ传送给某公司职员李某,李某将文件发布在QQ群中,造成较大范围泄密。
 
二、当前石油化工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当前,石油化工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强化保密管理。但当前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保密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当前,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信息载体和传输手段日新月异,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不少员工的保密观念却在逐步弱化,认为手机、电话到处都有,微机联网这么方便,有密难保,保密也无用,甚至存在无密可保的错误观点,大道理明白,小问题不注意,认为保密与自己无关,该怎么做也不清楚,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也有密可保;有的单位对保密工作重视不够,“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没有把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摆到应有位置,责任不落实,制度和管理措施不到位,有密不标,管理不严,留下了诸多泄密的隐患。保密防范意识的薄弱已成为石油化工企业做好保密工作的思想障碍。
 
(二)保密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
 
在失泄密案件中,企业对于自己的商业秘密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对司法判决有重要的影响。在事前,有效的、系统性保密管理措施可以较好预防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而在事后的纠纷中,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要求权利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保密意图,客观上要有严密的保密工作措施,如严控商业秘密接触范围、采取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明确涉密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等。如果企业主张的商业信息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那么,司法机关就不可能作出对企业有利的判决。
即使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企业不能充分证明,也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导致败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随着信息化手段的广泛应用,特别是新媒体的出现,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一旦措施不到位,执行管理制度不严格,就极易因疏忽导致泄密,从而使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综合防范措施沦为“聋子的耳朵”。
 
(三)泄密失密方式渠道花样繁多
 
石油化工企业所以频繁发生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各方面:
一是人才流动导致商业秘密外泄,即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流动到与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另一个企业后,就极易违反与原单位约定的保密义务,侵犯原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是对离退休员工疏于管理导致泄密,即离退休员工保密意识不高,认为退休了,企业管不着了,或者是企业疏于对离退休员工有关保密事项的管理和要求,一旦员工离职后被另一单位聘用,极易造成商业秘密泄露,将损害企业利益。据国外企业调查,离退休员工泄密达28%左右,不容忽视。
三是为私利而泄密。有的员工经不起利益的诱惑或被他人威胁逼迫等导致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四是合作伙伴泄密。有的企业通过合作开发、交流、参观、采访等方式方法接近合作企业,想方设法套取合作企业重要信息,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四)泄密失密举证标准高、难度大
 
由于商业秘密本身以及侵权行为具有秘密、隐蔽的特点,致使被侵权人要举出直接证据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常常具有相当的难度。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和一定范围内“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商业秘密权利人如果提供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的客观事实,不管是要求行政保护,还是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都可能因举证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有论者指出的:“相比较而言,民事诉讼最大的难题是取证手段极为有限,经过长时间调查取证仍无法获得侵权技术信息或载体的现象非常普遍,致使权利人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进入司法程序,使泄密风险进一步加大;刑事诉讼的优势是可以借用公权力获取权利人自身很难取得的证据,但司法实践中启动刑事立案的门槛较高,公安机关通常会要求权利人到其指定的鉴定中心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鉴定。
此外,还会对保密措施、经济价值等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要求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否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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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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