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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例—未非法获取软件源代码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时间:2016-01-15 11:10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焦新聪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灵娱大闹天宫OL》

【案号】(2015)沪二中刑(知)终字第5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经原审法院审判,被告不服,以其具有自首情节,未非法获取游戏源代码等为由,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上诉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一案,经原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灵娱大闹天宫OL》的游戏程序,先后将其更名为《咖啡大闹天宫》、《我爱大闹天宫》网络游戏,在互联网上发布并通过游戏玩家向其利保平台账户充值获利达人民币11.8万余元。经鉴定,上述涉案游戏程序与灵娱公司提供的《灵娱大闹天宫OL》游戏服务器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原审法院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王某以其具有自首情节,未非法获取游戏源代码等为由,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权主张】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具有自首情节,未非法获取游戏源代码等为由,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提起上诉。首先,王某系被抓获到案,并非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至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次,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以未非法获取游戏源代码并不构成对该罪的抗辩理由。故其上诉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刑诉法已明确上诉人的上诉权且以“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保障。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希望通过上诉将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其必须结合真实情况提出合理的上诉请求,否则其无根据提起上诉,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此外还导致了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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