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涉案网站和域名的管理能否成为抗辩理由

时间:2017-09-01 11:35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MDaemon系列邮件服务器软件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952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中,被告相关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成立,但其辩称被诉网站和域名由案外人管理和维护,此时被诉行为的责任归属到底由谁来承担?被告提出并不实际控制被诉网站和域名,因此应由涉案网站和域名的管理、维护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基本案情】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托恩姆公司)是MDaemon系列邮件服务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恒基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复制并商业使用原告的MDaemon6.8.5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告辩称未复制和使用原告的涉案软件,其公司网站是委托济南围天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天人公司)建设并维护的,并且委托项目中不包括企业电子邮箱服务,系围天人公司自主为被告申请了“tyanhome.com.cn”域名。此外被告公司网站域名一直由围天人公司管理,直至2015年1月8日围天人公司才将网站域名管理权转给被告。但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抗辩策略】在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使用,即根据法律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2,权利人同意,包括明示同意和推定同意;3,著作权无效,如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4,时效完成,即对权利人主张的侵权损失是从其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超过两年不予保护;5,该使用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或强制许可使用制度;6,引用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抄袭的程度,并注明了引处;7,被告使用的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并未在形式上引用;8,合法来源抗辩,如合法受让、反向工程;9,趋同抗辩,如作品的有限表达;10,调查取证中的抗辩,如公证程序中网络环境、操作步奏、保全内容等存在瑕疵;11,鉴定程序中的瑕疵抗辩,如检材不真实、不准确,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方法不科学等。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认为:涉案公司网站及域名属于被告所有,根据网站或域名对外显示的信息指向被告,在原告不了解该网站及域名实际由案外人控制、管理情况,单独起诉被告基于上述域名所发生的民事行为,其民事责任应归属于被告。即使被诉网站和域名为案外人管理和维护,也不影响原告单独就被诉行为起诉被告。当然被告在对被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依据合同关系另行向案外人主张权利。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chatok.com)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