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通过诉讼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软件权利人在起诉时和诉讼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慎重选择管辖法院
在选择管辖法院时,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应该考虑尽量避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选择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此,可以一并起诉涉嫌侵权软件的的复制者与销售者,并选择由销售地法院管辖。当然,具体由哪个法院管辖,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地法院的司法环境、著作权审判水平、诉讼便利程度以及诉讼效果等因素来最终确定。
(二) 、根据需要申请诉中临时禁令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在起诉前,基于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软件权利人不申请有关的诉前救济措施,或者虽然申请但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在起诉时或在诉讼过程中,基于案情本身的发展变化和客观需要,软件权利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中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此外,如果软件权利人已申请并取得诉前临时禁令、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但这些救济措施在做出时被确定了期限,则在期限届满时,如果相关的诉讼尚未终结,软件权利人仍然可以继续申请对这些救济措施进行续期。
(三)、慎重确定索赔依据及数额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 、积极应对被告可能提出的原告软件并非原告原创的抗辩
在软件侵权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一种抗辩手段和应诉策略,其很可能会提出涉案软件并非原告原创,当然这需要被告举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是举出之前有公开发表的与涉案软件相同的软件,或者其所复制的软件是得到某人的授权,而该人创作的软件先于原告。 同时,在软件侵权诉讼中,许多权利人常常会犯一个错误,其在软件登记部门登记的软件版本是早期版本,后来软件经过历次升级,但是却没有进行升级版本的登记,目前的版本是最新版本,被告侵犯的也是原告的最新版本,但是原告为了举证方便只是举证了最初版本的登记证书。此时被告如果拒绝承认侵权,并且要求鉴定的话,原告需要提供比对版本,而此时的比对版本应当是没有经过登记的升级后的最新版本。因此,原告还要再行举证,其对于最新版本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当然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其可以在被告要求鉴定前,暂不予以披露软件经过升级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