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仿冒,是指一款软件对另一款软件在用户界面、功能目的、组织架构、处理流程等方面的模仿,构成一定程度的相似。这种仿冒,源代码并不相同,确是独立编写。如果源代码存在抄袭、复制,则判断侵权较为简单。正因为源代码不同,使得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变得复杂。但这种所谓的仿冒,未必均属于版权侵权情形,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从目标程序用户界面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用户界面受版权保护的前提,是其具有独创性,属于版权保护客体。
为此,当一款软件的用户界面具有独创性,虽然没有直接比对源代码,根据用户界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亦可判断是否构成软件程序版权侵权。
其次,分析计算机程序的组织结构与处理流程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所谓计算机软件的组织机构与处理流程的总体设计,是指计算机程序究竟包括哪些分程序和这些分程序应该履行的功能,以及各个分程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工作流程的总体设计安排。计算机软件的组织结构与处理流程,属于构思的部分,不受版权法保护;属于表达的部分,受版权法保护。组织结构与处理流程分多个层次。最基础的层次是计算机软件的编码表达层,即程序作品本身,属于版权法保护的表达范畴;最抽象的层次是需求规格层,相当于作品的主题和创作目标,属于构思范畴。在最基础层次和最抽象层次之间的中间层次,究竟属于表达范畴,还是构思范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属于表达范畴,则受版权法保护,两个软件在中间层次的组织结构与处理流程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相同的,可能构成侵权;如果属于构思范畴,则不受版权法保护,即使组织结构与处理流程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相同,也不构成侵权。即使属于表达范畴,并且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相同,仍然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有限表达、缺乏独创性、已入公知领域等情形,即“抽象、过滤、对比”三步判定法。
软件进行对比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软件的基本功能目标,比较结果:两项程序的基本功能目标大体相似,其原因是由用户的需求决定的。
2、目标程序的总长度、开发工具、源程序的总长度和文件数量,比较结果:两个软件的程序代码是完全不同的。
3、软件的处理方法和工作流程,比较结果:两个软件所采用的处理方法和工作流程是不同的。
4、软件的用户界面部分,比较结果:两者的用户界面是完全不同的。
5、数据库的结构、数据参数字段名称,比较结果:两个软件的主要数据库结构相似,原因是基于两个软件内部运作表格保持一致的要求;部分库中的数据参数字段名称大同小异,这种“大同小异”在技术上不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