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技术措施,我国《著作权法》仅在第48条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中提及此概念,但未对此作出解释。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作了明确规定,“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规定著作权人有权防止他人破坏技术措施,是受到了WIPO的著作权公约(WCT)和录音录像制品公约(WPPT)的影响,有学者将对技术措施创设的权利归属于著作权经济权利,也有学者认为属于一种类似于数据库的特殊权利。
技术措施的重要特点一是有效性,这里的有效性不是绝对的,通常认为,如果技术措施的运行能受著作权人的控制,对非法接触作品或使用该作品起到一定程度的障碍即可。因为任何技术都有被他人破解的可能,不能认为只要被他人破解了,技术措施就是无效的。技术措施的另一特点是合法性。对技术措施给予法律保护是为了防止他人违背著作权人的意志使用或控制作品,所以设置技术措施的目的是防御性的,而不是攻击性的。
实践中,若原告主张被告破坏了其技术措施,对于被告是如何破坏的,通常无法明确举证,其仅需举证证明被告使用其作品与受到原告技措施保护的作品情况有何不同,即尽到了举证责任。若被告否认破坏了原告的技术措施,通常可以从原告技术措施无效或不合法上出具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