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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应具备以下几特征

时间:2015-12-20 17:18来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对职务作品所下的定义,职务作品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也就是,作者应当是在该机构或社会组织领取薪金的工作人员,非临时专为创作某作品而缔结非劳动关系的人员。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研究所研究各国政治体制的论著或台湾问题研究所研究两岸“三通”、“一国两制”的论著等。由于职务作品创作的作品并非全部属于职务作品,所以,在有些情况下,尽管创作成果属于作者的专业研究范围。但是,由于某一作品的创作不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职责范围之内,也不能认定为职务作品。

  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所谓工作任务,是指作者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所必须的获得或是直接服务于工作单位的法定业务。否则,脱离工作单位的法定业务与职能范围创作的作品,即使与作者约定为职务作品,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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