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告系统(Bulltin Board Svstem,简称BBS)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在人们的交流需求日益强烈的今天,BBS作为新兴的信息发布和传播手段已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进行思想交流的重要渠道。BBS的正常运营离不开网络平台提供商(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简称IPP),他们为用户提供信息交流和技术服务的平台与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技术服务者IPP( Intemet Presence Provider)是随着企业接入Intemet数量激增和电子交易发展而产生的专门为用户(多是企业)提供链接、信息搜索工具、主页设计与维护、网站寄存与管理、BBS自动生成等技术服务的新兴中介者。它为用户信息交流提供更高的访问速度、全面的管理与监测服务、更高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更高的安全性、更及时的升级与更新,特别是更加低的和可控制的成本,为其他网上服务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常见的IPP有电子布告版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网上论坛或聊天室经营者等: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交流场所,BBS的出现适应了网络跨空间发展的趋势,使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变得无限近,满足了现代社会中人类自由倾吐、即时交流的愿望。但是,任何网域都不可能是法律真空地带,在虚拟世界混沌状态的BBS上同样也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随着BBS上全球用户的剧增和信息量的不断扩大,利用BBS发布、传播反动色情内容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事件不断发生,侵犯他人人身权、
著作权的行为日渐增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对于在电子公告信息的发布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在第十条和十三条规定了电子公告服务商的义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由此可见,电子公告服务商对于BBS上面的信息负有一定程度的监控、管理义务的,违反这些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