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已经就著作权的损失赔偿给出了明确的确定办法,作为著作权保护的软件作品可以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确定的计算方法,而无需再重复一遍,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直接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本条规定,作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有了三种计算方法:
1.按照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是指软件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
(2)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3)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4)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5)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6)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2.按照侵权人的非法所得给予赔偿
软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赔偿。司法实践中,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盗版软件销售利润;
(2)被告的营业利润;
(3)被告的净利润。
上述三种利润中,对于一个专门从事盗版销售的企业来说,产品销售利润最大,企业的净利润最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侵权情节轻微,且诉讼期间已经主动停止侵权的,法院也会以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适用上述方法,一般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合理开支一般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人民法院有权对上述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3.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法定数额内予以确定
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很多国家均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例如,美国版权法规定,侵权人对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负担250~10 000美元的赔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45条也规定了法定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48号)曾经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在第48条中直接规定了法定赔偿数额的原则和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1)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
(2)软件的类型,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软件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软件的独创性程度等;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