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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形式

时间:2017-08-11 16:35来源:

  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即在软件已经开发完成尚未发表时,决定软件是公之于众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或推定的情况以外,发表权应由软件著作权人行使。因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软件,或者没有法律根据而阻碍软件著作权人发表其软件,都是侵犯发表权的行为。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协议约定而将他人的软件直接据为己有并公之于众,既侵犯了真正的软件开发者作为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也侵犯了他的开发者身份权。

  (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把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既涉及他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又涉及他人的发表权。除非合作者中的他人自愿放弃署名,否则这样做就是侵犯他人的开发者身份权;除非是这样的情况——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而且合作开发者对于是否发表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他人无正当理由而阻止发表该软件,这时作为合作开发者之一者依据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可以行使除转让权最后的其他权利(包括发表权)一一否则这样做就是侵犯他人的发表权。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篡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没有参加开发,对软件就不享有任何权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通过何种手段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都是对他人开发者身份权的侵犯。(如果软件著作权人自愿,则他人在未参加开发的软件上署名虽不属于侵权行为,但仍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篡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往往是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实现的,这也侵犯了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而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

  对软件进行修改、翻译、注释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只有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受让者或经过许可的人才有权行使。修改、翻译、注释都属于对原软件的演绎,除依法允许的情况外,他人未经允许而制作演绎软件都是侵权行为。这是制作兼容软件、进行“二次开发”者尤其应当注意的。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其软件作品。

  软件极易复制。除依法允许进行复制的情况外,其余的复制不论是全部复制还是部分复制都是侵权行为。抄袭的本质也是复制。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而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只有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才有权以其愿意的方式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被许可人只能按许可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发行、展示软件的复制品。未经许可而发行、展示的软件的复制品,就是对他人发行权和展示权的侵犯。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向任意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除非有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他人无权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该软件的许可或转让。

  (9)对于由不受保护的材料汇编而成、但是在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有独创性的外国人创作的数据库,未经其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

  (10)未经外国软件的著作权人同意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

  (11)未经外国软件的著作权人同意而进口其软件的侵权复制品或进口来自对其作品不予保护的国家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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