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按照审判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本条规定的是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诉前保全的适用必须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紧急状态下,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担保的方式一般包括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提供担保物(如房产、车辆等)。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手续的财
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提请诉前保全应该提供以下初步证据供人民法院审查:
(1)申请人是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证据,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实物、软件许可合同、软件转让合同等;
(2)被申请人实施侵权的初步证据,例如,销售盗版产品的发票、销售的盗版实物、销售盗版的合同等;
(3)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要求保全的财产信息,例如,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拟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等信息;
(4)被申请人可能隐匿、销毁申请保全财产的证据。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很难举证被申请人存在销毁财产的证据,但是考虑到软件财产的特殊性,一般法院对此类证据的要求不是很严格。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