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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权利

时间:2017-08-11 16:22来源:

软件著作权与其他作品一样,其权利内容包含多项权利。当我们谈到软件著作权时,常常是指其中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权利。

   本条详细地列举了软件著作权的内容,明确规定的具体权利有8项,分别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除上述8项权利外,还规定了第9项权利,即应当由软件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种表述方式是从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利益出发,防止漏掉一些权利,体现了立法的严密性。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软件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也不断出新。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就没有规定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1年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时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方面符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互联网站上存在大量非法上传和下载未经授权的软件情况。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后.软件著作权人就可以很方便地依据本条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条除了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外,还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不仅自己享有这些权利,还可以将这些权利进行转让或者授权(许可)其他人行使。事实上,软件同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不同,软件开发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其对于购买者来说更多的是体现其工具性的一面。因此,为了使人们方便地获得软件或者软件著作权人能够方便快捷地将软件送到客户手中,法律必须赋予软件权利人一定的权利。因此,法律许可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这也是软件产品生产外包、软件销售代理体系存在的法律基础。

    一、发表权

    软件的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谈到发表权,一个关键的概念是“公之于众”。在著作权理论中,所谓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传统的作品发表方式是出版发行,例如文字作品可以通过登报、出版等方式予以发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一种作品发表的重要渠道,很多人将自己的作品上传到网上或者直接在网上写作(如写博客)予以发表。

    当软件作为一种作品被保护时,其发表权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软件发表的方式有很多,常见的方式有展览展示、销售或者上传到网上进行公开测试。另外,按照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办法所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也构成发表,因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要求提供源程序和文档等材料,而这些材料在登记中心是可以被不特定人查询到的,因此,我们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成为一种发表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对软件进行鉴定或者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的测试不构成发表。

    发表权作为软件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其包含两种含义:一种是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发表;另一种是权利人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发表。凡是限制或者代替权利人行使上述权利的,均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二、署名权

    软件的署名权即表明软件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在软件上署名即包括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在源程序中表明开发者身份的行为,也包括在软件产品上标明软件权利人的行为。

    我们在很多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可以看到“某某公司出品”的字样,我们也可以在很多软件操作界面中某些“帮助”菜单中看到关于某某软件的版权信息,点击进入后常常会发现“版权所有,某某公司”的字样。以上均是软件的署名方式。

    软件的署名对于确认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情况下,只有软件的开发者才能在软件作品上署名,而软件的开发者在多数情况下均是软件的著作权人。因此,一般意义上讲,只有软件的著作权人才有权在软件上进行署名。

     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三、修改权

  软件的修改权是指软件权利人享有的对软件进行修改的权利,表现形式为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修改的目的多为增加或者删减功能、改变软件的运行环境、适应新的软硬件环境。

    软件的修改权属于软件权利人,未经软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软件的修改权可以为软件的权利人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众所周知,任何一个软件作品上市后,都需要继续进行完善和升级,而这些完善和升级工作均属于对软件的修改。由于

只有软件权利人才有修改权,因此,软件权利人获得了对软件进行升级的权利。这样,软件权利人通过不断推出升级版本对产品进行更新换代,进而从用户手中取得软件的升级产品和换代产品的销售收入。例如,美国微软公司开发的Windows(视窗)操作系统已经从Win-dowsl.0版本升级到目前最新的Windows Vista版,而这些升级开发均是对前一个版本软件的修改。

    在实践中,很多盗版者为了盗用他人的软件,常常会对他人的软件进行修改,包括修改软件的名称、操作界面和版权信息,这种行为是未经软件权利人的许可擅自进行的修改行为,侵犯了软件权利人的修改权。因此,软件的修改权专属于软件权利人,软件权利人既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对于软件的修改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条例》第16条规定,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对其持有的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四、复制权

    软件的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所谓复制就是原封不动地拷贝。软件的复制是软件使用和销售必不可少的环节。大家知道,如果要使用软件,首先必须将其安装到计算机中,这种安装过程就是一种复制。而软件销售实质就是向社会公众提供软件复制品,因此,销售的前提必须是对软件进行复制。

    软件载体的形式很多,其复制的形式也相应繁多,通常包括:硬盘(磁盘)到软盘的复制,硬盘到光盘的复制,光盘到光盘的复制。作为小范围的复制以光盘刻录的方式居多,光盘刻录机作为计算机的标准配件非常普及,用户可以很方便地将硬盘上的软件复制到光盘上。

    复制权属于软件权利人,未经软件权利人的许可进行的非法复制,侵犯了软件权利人的著作权,非法复制形成的复制品,我们称之为“盗版”。因此,只有承认软件权利人的复制权,才有盗版的存在。如果软件权利人的复制权不受法律保护,就不存在盗版行为了。

    复制权是软件权利人一项重要的著作权内容,可以为权利人带来重大的经济利益,是软件权利人行使发行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复制权,就不会再有发行权了。

    五、发行权

    软件的发行权是指软件权利人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发行的方式包括出售、赠与、网上下载、出口等方式。

    软件的发行权属于软件的权利人。软件权利人通过发行方式可以获取重大的经济利益。软件发行的结果是可以让社会公众通过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取得软件,软件的权利人可以收取软件许可使用费或者获得较多的用户。

    软件的发行权可以由软件权利人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软件的发行权可以由权利人以外的第三方行使,使得软件的开发和销售可以分离。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软件销售的专业代理机构便出现了。例如,微软公司从未在中国市场上直接销售其软件产品,几乎所有的软件产品都是通过分销商进行销售的。另外,连邦软件销售连锁组织存在的法律基础也是软件的发行权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授权由第三方行使。

  六、出租权

  软件的出租权是指软件权利人授权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所谓临时使用是指使用者可以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使用,期限结束后,使用者不得再使用。软件租赁与软件销售的根本区别是使用时间的限制。一般情况下,软件用户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的软件的使用期限是没有限制的(目前有些游戏软件需要用充值的方式延长使用期限的情况除外),而租赁软件则是有明确的期限,期限到期后应停止使用或删除软件。

    对于软件出租权的一种例外情况是,如果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则不属于软件出租。例如,一种精密测量仪器中嵌有计算统计软件,如果仪器的拥有者将测量仪器租赁给勘探者进行测量分析,此时由于该计算统计软件仅是仪器的一部分,不是主要的出租标的,因此并不侵犯软件权利人的出租权。

    由于软件的出租权属于软件权利人,因此未经软件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行使软件的出租权。如果一个软件的合法持有者未能按照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规定使用软件,而擅自将软件进行了出租,软件权利人有权要求最终用户停止侵权。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

    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为了在互联网环境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增设的一种权利内容。大家知道,在传统社会,人们扩散或者传播作品的能力是有限的,其无论是复制还是扩散都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软件作为一种数字化产品,非常容易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和扩散,因此,保护软件作品在网络化的传播权利是刻不容缓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2001年修订时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65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71日起施行。

    八、翻译权

    软件的翻译权是指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所谓自然语言文字是指人类日常沟通使用的语言文字。例如中文、英语和日语等。软件的翻译权是指将软件的操作界面或者程序中涉及的自然语言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这种翻译不会改变软件编程使用的语言,不会改变软件的功能、结构和界面。例如,我们常说的“汉化”某一软件就是对该软件进行的翻译,即将软件从其他语言翻译成中文。例如,汉化Windows英文版就是将Windows英文版中涉及的操作界面的文字、“帮助”中的文字以及其他文档从英文翻译成中文。

    软件的翻译权不涉及软件编程语言的转换。如果将软件中的程序从一种编程语言转换成另一种编程语言,则不属于本条中的翻译,而属于软件移植。

    软件翻译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如很多国外软件开发商为了能够很好地实现软件汉化,均会委托中国本地的软件公司对其软件进行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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