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 3条规定了: “两人以上合作创
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
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
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可见,合作
作品,顾名思义就是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
合作作品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另一种是
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不论是哪种合作作品,其整体著作权都归合
作作者共同、平等地享有,但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中可独立存在、不
受其他各部分制约而被使用的,法律承认其具有独立的著作权,该部分
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除非有相反约定①。当然,诉讼中,何谓可分
割,则是需要有证据来证明的。如果作品本身无法体现有多个作者分别
创作的部分,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多个作者有对作品如何分割的约定,
那么就视该作品为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所有的作者共同共有该作品的
著作权。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是此类作品在著作权纠纷中的难点问题。我国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了:“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
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
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
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许多学者认为该规定较好地解决了
台作作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在司法实践中,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行使问题大都能由全体作者共同协商一致解决,但有些案件所反映的问题
就是,如果无法协商一致而部分作者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专有使用该作
品的某项权利,这时候就需要解释何谓“无正当理由”。诉讼中,如遇合
f乍作者较多的情况,有些作者无法出庭陈述,甚至有些作者对诉争作品的
使用情况就不知情,如何能判断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并且,如果许可
他人专有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作者自己也无法以该许可方式使用作品,这
就相当于在许可期间内转让了该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这对其他合作作者的
利益影响甚大。所以,目前司法实践对部分作者使用合作作品的情况如何
认定虽然存在争议,但主流意见还是持谨慎态度的。本书第五章中甲公司
诉某视频分享网站侵犯电视剧《刁蛮公主》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审查后
认为该剧的著作权不可分割,著作权人有十余家,甲公司未能取得全部著
作权人的使用授权,故甲公司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主体不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