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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处理—被告拒不提供源代码

时间:2016-01-14 12:39来源:未知

  【导读】在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被告拒不提供涉案侵权游戏软件的源代码进行比对鉴定,根据案件事实,鉴定机构通过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所开发游戏软件在场景、人物、音响等外观感受方面的异同,可以认定游戏软件程序代码是否相同。
 

  【基本案情】外星电脑公司为《楚汉争霸》《战国群雄》《魔域英雄传》《水浒传》《魔法门》《隋唐演义》《三十六计》《创世纪英雄》《英烈群侠传》《绝代英雄》等10种中文游戏软件(一下称《楚汉争霸》等10种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自1999年1月起,被告翁正文、叶秀娟以振华公司(翁正文等人所成立的公司,因未注册登记,该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名义生产、销售上述游戏软件的盗版卡带,并将这些游戏软件更改了名字。这些盗版游戏卡带通过其雇用的王晓燕向全国各地销售。王晓燕以振华公司的名义分别于3月12日和3月27日将上述游戏卡带发货给王利军。1999年3月19日,利军商行向环球商行提供《刘邦传记》等10种游戏卡带各50片,每片50元,环球商行在收到利军商行发来的这10种卡带后,即在福州一带进行销售。外星公司在发现上述事实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认定构成侵权。被告翁正文认为鉴定结论没有对本案所涉软件的二进制代码组成的指令序列进行对比描述,因此该鉴定结论不能认定侵权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福建省版权局的鉴定结论是否足以证明上诉人生产的游戏卡带系盗版软件?
 

  针对此争议焦点,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从本案的争议焦点上看,计算机游戏软件符合计算机软件的一切技术特性。从应用角度看,游戏软件却有其不同于一般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游戏软件的主要用途是供人娱乐,其外观感受主要通过游戏中的场景、人物、音响音效变化等来实现。这些随着游戏进程而不断变化的场景、人物、音响音效是游戏软件设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计算机程序代码具体实现的。因此,游戏软件的计算机代码是否相同,可以通过其外观感受较明显、直观的体现出来。二审法院认定双方游戏软件所体现的场景、人物、音响等外观与感受完全相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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