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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与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责任与分析

时间:2018-11-20 14:34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特征及类型
 
  (一)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特征

        1.商业秘密法定含义。新中国成立后,“商业秘密”首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该司法解释仅仅提出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没有将商业秘密的本质性特征系统地描述出来。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WTO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未公开的信息,这些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具有保密性,并具有商业价值。”其共同法律特征为:(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从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两方面:(1)技术秘密,可包括制造技术、生产工艺、设计图纸、产品配方、模型、设备配置、材料选购、技术水平、技术精力、新技术和替代技术的预测、专利动向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2)经营秘密,主要是指有秘密性的经营情报和信息,如企业的营销策略、产品推销计划、广告计划、原材料价格、流通渠道,产品结构,客户名单、投资计划、企业的资信情况等。

        2.商业秘密权利主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组织或个人),因此,商业秘密的确定由权利人按法定含义自行明确,无特别程序要求。

        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从侵害的对象或客体上看。即凡是为法律所确认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除法律规定外,任何行为,只要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即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即以商业秘密权为侵害对象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是对他人商业秘权的侵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1995年11月23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若干规定》),均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具体包括两类五项,即(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四种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其中,前四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基本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将第五种行为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表现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全方位的保护。

       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会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严重的会危及市场秩序。若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上升为泄露国家秘密。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一旦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主要类型

        由于商业秘密客体信息的无形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分类具有复杂性,一般以侵犯手段不同分类更客观而具有强应用性,便于识别。列举如下。

        1.以窃取、欺诈、胁迫、色情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的不正当手段包括:窃取、行贿、受贿、不真实的表示,违反或唆使违反保守秘密义务,或者是用电子计算机或其他方法进行刺探的行为。

        2.违法泄露或公开商业秘密。如违法取得商业秘密后,将其秘密告知第三人或公知于众;虽以合法途经掌握和了解商业秘密,但之后违反保密义务,有意无意将商业秘密泄露或公开。

        3.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如违法获取商业秘密后自己使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又如企业内部职工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主要类型:(1)窃取技术图纸或技术资料等。(2)员工“跳槽”带走原企业一些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3)利用联姻等方式窃取技术秘密,如某国一商人与我国一药厂女工结婚,要求移居他国,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某药厂的技术秘密。(4)利用联营入股方式获取他厂的商业秘密。(5)收买知情者,如力拓案因商业贿赂而换取商业情报。(6)管理人员违规泄露商业秘密。

       在此须区分通过反向工程取得的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通过自己(包括委托他人)解剖秘方、解剖结构、分析经营方法、总结管理经验,从而获取已知技术、经营和管理中心商业秘密,通过这种途径所获得的商业秘密与自行开发研究所取得的一样,不同于盗窃、收买“工业问谋”等侵权行为取得商业秘密情报。

  二、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构成

       “国家秘密”最早由1982年《宪法》提出,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又称《保密法》),该法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指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合法利用国家秘密,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一)《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的规定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重新作了修订。该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嗣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根据该法,国家秘密的范围是: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该法第10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11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第13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第14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

        从保密法的法律规定看。国家秘密具如下特征:(1)以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为对象。(2)由特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国家秘密原则地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三个不同的等级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标志也有专门的规定。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构成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主体为一定范围的人员,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机关、单位涉密人员,以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为对象,并且在保密期内。(版权所有长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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