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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向你解析软件著作权纠纷为什么要用技术鉴定

时间:2018-11-26 02:02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1.软件表达形式的多样性

       任何一个软件都有三种或者以上的表达形式,即可感知的表达形式、数码化的表达形式, 符号化的表达形式, 反编译的表达形式。各种表达形式既相联系又相互独立。所谓软件可感知的表达形式是指人们在使用软件时, 能够感知的软件功能、性能的表达形式,具体表现为软件的功能界面、提示信息等。通常是人们对一个软件进行鉴别最直接的参照形式,也是软件权利人发现侵权、对侵权软件进行确认的最初证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专家邱戈龙“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所谓软件数码化的表达形式即软件的目标程序或可执行程序指软件投放到市场中进行交换的形式,它是存储在磁盘、光盘等载体中的数字和符号。人们在购买软件、使用软件产品时所接触到的便是这种形式,也是软件权利人对侵权软件进行取证的证据,但是人们却难以读懂和了解该种形式的内容。

       2.软件具有“ 看不见, 摸不着” 的特点

       第一, 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计算机软件的无形性表现为依附运行在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装置或者计算机相关介质中数码, 即由电子设备可以进行识别的脉冲信号, 而且许多软件的数码化表达形式往往与数字化的信息混在一起, 非专业人员难以进行区分。

       第二,软件使用中的表达形式与创造性的表达。软件使用中的表达形式相互分离。这种分离表现在软件开发创作产生的表达形式与软件销售使用、受侵害的表达形式不同, 而且并不一同向客户提供即相互分离。

       第三, 软件表达形式的不稳定性。软件的开发活动自动化能力强, 软件的升级换代速度和版本变化快, 导致软件的表达形式往往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可见, 软件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作品, 其著作权保护更加复杂, 其中的一些行业做法与传统作品的做法存在明显不同, 突显了软件技术鉴定的必要性。(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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