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专业律师告诉你单独复制或发行均可构成侵权行为“复制发行”

时间:2018-07-03 01:39来源:未知

       单独的复制或发行均可以构成“复制发行”。理由是:(1)符合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最高人民法院1998 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明确规定:“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这里的复制发行行为包括了复制行为、发行行为以及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复制与发行之间是相对独立的关系,而不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2)符合体系解释的原理。在对某一项用语产生歧义时,如果相应的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均有规定,则应将其放在完整的法律体系内加以解释。(3)单独的复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张“复制发行”仅指“复制并发行”观点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单独的复制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构成犯罪的复制发行行为,要求行为人既实施了复制行为,又实施了发行行为,至少行为人是为了发行而实施复制行为。
       这种认识与实践不相符合。从软件侵权实践来看,危害软件产业发展的侵权盗版行为,不仅表现在直接制造、销售侵权软件行为上,而且表现在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上,后者甚至已成为威胁软件产业发展危害最大的一种行为。






软件著作权被侵犯该怎么办?想知道怎么找专业的律师挽回损失,您大可看看下面的文章。
专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专家律师团队:擅长侵犯软件著作权立案、起诉。
邱律师:1591534488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被侵犯了请联系我们。
我们可帮助您立案起诉、成功维权、减轻损失、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全方位高效的法律服务。
软件著作权被窃取了怎么办?请看完本文章,对你有帮助。
十个专家律师十个观点?我该听谁的?这些律师真的是所谓的“专家”?有些律所做了几十年民商案件,根本不懂怎么操作软件著作权案件,哪里能找到懂技术的律师?
 
广东有哪些律所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哪些律所懂技术?有成功案例?
请咨询:邱律师;电话(微信号):15915344883
广东长昊凭什么成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所?
案例——傲人战绩
资质——20年沉淀
规模——兵强将勇
客户——上市公司
服务——信誉优质
办案——经验丰富
 
详情请联系:(邱律师15915344883)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