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资深律师和你分析软件著作权案件举证责任问题

时间:2018-07-29 17:05来源:未知

       在软件著作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系到案件胜败的重要问题,文章以国内司法判例为基础,结合软件著作权案件的特点,分析了此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同时,分析了取证合法性问题,希望能对涉及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有益指导。

  一、 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该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侵权案件中,可能因为原告处于弱势地位或因某些客观原因无法充分举证,因此,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总体来看,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并不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仅对环境污染、高危作业、饲养动物等特定的侵权类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软件著作权侵权并不在此列。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各种复杂具体的情况,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处理举证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此,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官如何正确运用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至关重要。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还可申请由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以下四类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②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③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④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证据,如果经人民法院调查而未能收集到,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举证责任的主要问题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断一般基于“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因此,原告在起诉时,涉及的举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对相关软件著作权享有合法权利的举证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最基本的举证责任是,证明其对被侵权的软件著作权享有合法权利。如果相关软件已经登记,原告应提交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如果相关软件未登记的,原告应提交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等能证明其为著作权人的材料。在实际案件中,原告对此一般都可以举证证明,因此,在该问题上通常不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2.2 对被告“接触”被侵权软件的举证
        理论上有可能出现两个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但二者都是独立创作的情况,因此,如果不能证明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则无法证明存在侵权的问题。所以,原告应对被告“接触”被侵权软件提供初步证据,但在这方面,司法实践中并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确实接触过被侵权软件,而只需要证明被告存在接触的可能。只要原告能证明此点,法院就可推定被告对相关软件有接触。此时,举证责任将转移到被告,由其举出相反证据来推翻这一推定。通过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并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可以避免原告因举证责任过重而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还可以使被告积极应对诉讼活动。
        江苏省高院2008年审结的“南京华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远征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南京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诉案”就是有关“接触”举证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中,被告远征科技公司和远征软件公司研发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在2002年左右,而原告华泰莱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从2001年起就向被告提供了包括涉案PA100和PA200产品在内的系列产品,并且提供免费技术培训。也就是说,被告在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前,就与原告就涉案软件技术存在过合作关系。而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法提出相反证据,法院因此认定,被告在其被控侵权产品生产之前,已具备接触原告涉案软件的条件,符合“接触”的标准。
       2.3 对两款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的举证
       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就在于两款软件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涉及对两款软件的源程序及目标程序进行对比,原告应对两款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提供初步证据,通常还需要提供相关鉴定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被告涉嫌侵权软件的源程序,因此,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上海高院审理的“杭州英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三锐科技有限公司、金顺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就是一起被告因无法履行法院要求的举证责任而败诉的典型案例。原告英谱公司开发了chrw4软件,并于2000年获得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法院根据英谱公司的申请,于2001年4月10日对被告处的sr200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作出证据保全裁定。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胜故意逃避原审法院的证据保全措施,并声称,因电脑硬盘损坏,sr2000软件源程序已丢失,故无法提供该软件的源程序。法院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了两个软件目标程序的反向编译程序,发现具有一定相同的字符串资源、同名的类或者全局变量、同样错误的文字以及相同的数据存储格式。鉴定机构还认为,如果原告和被告完全独立开发各自的软件,出现相同字符串资源、类或全局变量、错误文字表达的几率极其微小。因此,法院认为必须进一步比较源程序,而被告提出其源程序丢失的理由未得到法院采信,法院最终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源程序为由,推定其侵权行为成立,要求被告承担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北京一中院1997年审结的“香港万钧电脑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威电子工程公司、北京市海威计算机技术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也是这方面的一个类似案例。原告香港万钧公司是“CT-110中英文终端”的软件著作权人,该终端从1986年起投入市场。被告北京海威公司曾在1988年从原告处购买了200台“CT-110中英文终端”,并在市场销售。之后,被告开始生产和销售名为“海威CT-110中英文终端”和“海威CT-110A中英文终端”的产品。原告认为这两款产品是对原告“CT-110中英文终端”的仿制品,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复制并销售原告产品,已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比较了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认为有77.12%相同,而且原告“CT-110中英文终端”程序的一些特有特征也在被告的目标程序中出现。被告在抗辩时尽管提交了其软件的源程序,但经法院审查并非原告指控的侵权软件的源程序版本,不能作为抗辩证据使用。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软件部分复制了原告软件,尽管存在部分修改和重新开发,但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关于损害赔偿的举证
       在确定了侵权行为之后,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是需要举证证明的事项。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金额,法院会考虑原告软件的开发费用、原告因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等情况依法酌定。
       3 关于取证问题
       由于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往往比较隐蔽,要想依法履行举证责任,证据保全非常重要。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应注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例如保全被告涉嫌侵权的软件产品,甚至可要求法院封存被告的计算机设备。但在实务中,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是个经常产生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审结的“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原告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是方正世纪RIP软件、北大方正PostScript中文字库、方正文合软件V1.1版等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曾为北大方正公司代理销售激光照排机业务,销售的激光照排机使用的是方正RIP软件。2001年,北大方正公司的员工以个人名义与高术天力公司签订了购买激光照排机的协议。高术天力公司的员工为北大方正公司的员工安装了激光照排机,同时安装了盗版方正RIP软件。紧接着,北大方正公司请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对安装了盗
版软件的两台计算机及盗版软件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制作了公证笔录。随后,北大方正公司向法院起诉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使用盗版方正RIP软件从事营利活动,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
        该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原告采用的“陷阱取证”方式是否合法。最高院在审判中认为,根据第的规定,经过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高术天力公司安装盗版方正软件是公证证明的事实,因高术公司、高术天力公司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对于该事实的真实性应予认定。但是,如果采取的取证方式本身违法,即使其为公证方式所证明,所获取的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主要根据该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进行判断。就该案而言,北大方正公司通过公证取证方式,不仅取得了高术天力公司现场安装盗版方正软件的证据,而且获取了其向其他客户销售盗版软件,实施同类侵权行为的证据和证据线索,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因此,最高院最终认可了原告的取证方式,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4 结语
       以上基于国内司法实践分析了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总体来说,从对双方当事人公平和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会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进行一定的分配,而当事人在取证时也应避免采用违法方法,否则所获取的证据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将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标准化,给案件当事人更加明确有效的指导。



软件著作权被侵犯该怎么办?想知道怎么找专业的律师挽回损失,您大可看看下面的文章。
专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专家律师团队:擅长侵犯软件著作权立案、起诉。
邱律师:1591534488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被侵犯了请联系我们。
我们可帮助您立案起诉、成功维权、减轻损失、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全方位高效的法律服务。
软件著作权被窃取了怎么办?请看完本文章,对你有帮助。
十个专家律师十个观点?我该听谁的?这些律师真的是所谓的“专家”?有些律所做了几十年民商案件,根本不懂怎么操作软件著作权案件,哪里能找到懂技术的律师?
 
广东有哪些律所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哪些律所懂技术?有成功案例?
请咨询:邱律师;电话(微信号):15915344883
广东长昊凭什么成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所?
案例——傲人战绩
资质——20年沉淀
规模——兵强将勇
客户——上市公司
服务——信誉优质
办案——经验丰富
 
详情请联系:(邱律师15915344883)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