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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给你讲解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时间:2018-08-27 22:27来源:未知

        著作权, 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第三条第八款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受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三条的规定: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有关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数据和图表等, 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利。这些权利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精神权利( 亦称人身权) ,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及修改权;二是经济权利( 亦称财产权) , 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获得报酬权。
        相对的, 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则主要体现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上。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计算机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是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 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是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但是,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同时,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 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性问题方面, 《条例》第四条规定: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 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也就是说, 一个软件, 一旦经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出来, 并已经固定在磁盘、光盘、软盘等有形物体上, 它就具备了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条件, 与其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登记与否无关, 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一定的影响( 指的是假如有登记的话,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 寻求法律援助时有重要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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