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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相关概念之比较【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10-25 13:54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1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通说来自英文的“ Know-how “一词。其原意为“知道怎样做”。它来源于欧洲中世纪作坊师傅向徒弟传授绝技的统称。作为法律语言的” Know-how “则于本世纪初出现在美国的判例法中,现已得到广泛的应用。“Know-how”的中文名称,在我国有多种译法,如技术诀窍,技术秘密,专有技术,专门技术知识,诺浩,挪号等.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等皆使用”专有技术“这一法律术语。学者们也基本上采用”专有技术“ 一词作为”Know-how “的中文译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技术合同法》《公司法》中未曾出现”专有技术“这一术语。采用的却是”非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这一术语。可谓源远流长,且应用广泛。然而,国际上至今仍无一有关该术语的统一的,严谨的定义。对其确切含义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国际技术贸易中较多地使用 Know-how 一词。如国际商会理事会 1961 年通过的《保护技术秘密标准条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供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许可证贸易手册》以及 1969 年保护工业产权所通过的议案等国际文件都使用了 Know-how 的概念。其二,英国等国家将 Know-how 与 trade secrets 严格区别使用。其三,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混合使用。不作严格区分。日本,美国皆然。但在美国更为常用的是商业秘密。有的美国学者认为,know-how 是商业秘密的一个”远房亲戚“。可以界定为由经营者开发或者积累的对其经营活动有益的一种信息。这种信息不必是新颖的或者独有的。 没有商业秘密那样重要,但对公司有价值。
 
       2.商业秘密与专利
 
       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种类,其目的在于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专利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有数百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相继建立了专利制度,专利制度已经成为保护技术方案的最为重要的法律手段。但是,专利制度并非唯一的保护技术的法律手段,并非所有的技术方案都适于专利保护,许多技术不受专利法保护。现行制度中还有许多法律都可用于保护技术方案。比如合同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均为常用的保护技术的法律手段。有的可以用保密方法加以保护的技术,原本就没有打算申请专利。“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一例。从根本上讲,专利制度最为重要,并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属性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以法律的手段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二是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 术信息及技术权利状态的公开。
 
       3.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
 
       相对于专利而言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尤为相似。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在很多情况下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确实交叉竞合在一起给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因此,这个问题很值得作深入的探讨。
 
       在阐述笔者的观点之前,先让我们来看看“国家秘密“的一般定义。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同时该法第 8 条列出了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1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 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很明显,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确实存在竞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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