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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16-01-04 13:14来源:未知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依照法律规定继承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中外合资企业和联营成立的企业法人,在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合资或联营的一方或多方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起诉。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民事诉讼的被告是指经原告诉称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主要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指控实施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的人。在知识产权确权诉讼中,就知识产权权属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人。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明确请求的内容,即要求被告履行何种义务,或要求确认变更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知识产权起诉中,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一定要求原告全面掌握赔偿数额的具体证据,允许原告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取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通过鉴定、审计等方式取得相应证据后,再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确立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区分司法与行政、立法以及当事人作为私人自主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权限范围。就当事人而言,这也是确定某一个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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