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这一规定认为客户名单有两类,一类是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第二类是长期稳定的特定客户。
遇到侵权有以下解决纠纷的方式:
(1)向工商部门请求从快查处侵权,解决纠纷;
(2)向劳动仲裁部门请求仲裁;
(3)根据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技术、经济合同纠纷;
(4)向科技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求从快查处侵权,解决纠纷;
(5)进行刑事诉讼可利用司法机关的强制力量包括公安、检察机关,及时羁押犯罪嫌疑人,扣留、冻结有关证据,有效制止信息的泄露、扩散。
为切实保护商业秘密,可一方面提起刑事诉讼,防止商业秘密的流失,另一方面提起民事诉讼,向侵权人要求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