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对被告人尹某松的控诉缺乏罪证,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人的侵权行为产生了实际损失,自诉人主张以涉案商业秘密的评估价值来确定其实际损失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而其主张以ZWX公司的获利来确定其实际损失,又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该获利金额的存在以及该金额与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本案自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人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其指控缺乏罪证。裁定驳回自诉人WFT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尹某松的起诉。
案件理由:自诉人称,自诉人作为国内领先的移动支付解决方案提供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WFT移动支付管理系统,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商户提供相关的移动支付技术服务。周某琪作为自诉人的渠道商,熟悉自诉人的经营和盈利模式。被告人尹某松、林某、周某琪作为自诉人研发团队的核心成员,参与了自诉人“WFT支付平台软件”相关系统的研发工作,掌握了核心系统的技术信息。林某璋、林某彬作为自诉人市场中心原大客户经理,负责渠道拓展以及客户的营销,掌握了自诉人核心渠道合作伙伴的客户信息。自诉人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专门制定了保密制度,并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015年7月,林某璋、林某彬、尹某松、林某、周某琪等陆续从自诉人处离职,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周某琪成立了深圳ZF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周某琪占股85%,林某璋及尹某松分别占股7. 5%,以下简称ZWX公司),经营与自诉人相同的移动支付业务。周某琪为ZWX公司实际控制人,出资并提供经营场地;林某璋在ZWX公司成立初期负责招揽人员及相关产品的市场推广,积极拉拢、教唆在自诉人处担任重要职务且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跳槽到ZWX公司;林某彬与自诉人渠道合作伙伴及客户接触,要求渠道合作伙伴及客户把之前通过自诉人接入的移动支付技术服务换掉,重新接入ZWX公司,侵犯自诉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尹某松、林某及周某琪负责ZWX公司平台源代码的编写,期间,尹某松等人将其在自诉人处掌握的WFT移动支付平台源代码直接上传至ZWX公司VPN服务器,将上述源代码修改成ZWX移动支付营销平台并上线运行。另,尹某松等人利用获悉的自诉人的相关技术,以ZWX公司的名义对部分源代码申请了著作权。在被告人因刑事诉讼被羁押期间,ZWX公司依旧营业,未停止侵害,造成自诉人巨大经济损失。
想了解更多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无罪辩护技巧欢迎访问:www.supermecourt.com;
您也可以直接联系专业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邱戈龙:159153448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