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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犯罪立案实务

时间:2016-05-19 19:22来源:未知

著作权犯罪立案实务

【发表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陈键城
 
【关键词】

   著作权、立案
 


  
  
【导读】

   我国网民数量逐年上升。当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一部分的时候,网络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不仅数量大且花样翻新。网络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的犯罪分子文化素质较高,他们在作案时的手段较为多样,擅长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再加之网络取证存在一定难度,这也加大了对软件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打击难度。侵犯计算机软件犯罪能够成功立案算是阶段性胜利。
 
【基本事实】
 2013年4月份,被告人邱某未经合法注册成立了AY公司。随后用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在网上注册了网址作为公司的广告网址,虚假的公司照片用来在网上招揽生意。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邱某未经《传奇世界》游戏著作权人SD有限公司的许可,在网络上向他人租用服务器,绑定”www.4000ay.com”名称的域名后,私自架设《传奇世界》游戏服务器端,通过网络将《传奇世界》私服游戏出售给买家使用,并为买家发布广告招揽玩家。 2013年7月20日,大丰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陈某报案称:”自己在网上想开设私服游戏,被人骗走了7500元。”侦查机关经秘密侦查,在阜宁南方花苑31-303室将涉案的邱某等11人抓获。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邱某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二、被告邱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网络数据硬盘、手机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律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陈建城认为:软件著作权犯罪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是著作权人的报案,他们是这类案件的直接受害者。此外,文化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相关案件中,发现有侵犯著作权犯罪时移送公安部门也是此类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其他线索来源包括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等。本案中,被告人侵犯软件著作权被抓主要是通过公安机关侦查诈骗案件时发现的,而非软件著作权人报案。  公安机关对于受理的软件著作权犯罪案件,对照立案标准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报案材料是否真实;在报案材料真实的前提下,审查侵权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结合调查确定是否具备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要严格区分一般侵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界限,立案审查的难点是如何认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这里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区别于其他目的,如有些教学科研单位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有些个人复制了录像制品是供个人观赏、学习、使用,没有将其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这些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很明显就是为了赚钱而复制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软件,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案件,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立案侦查。本案中,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发现被告人邱某有犯罪事实,需追究法律责任。于是决定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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