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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成功代理2015年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案件—被告无罪

时间:2017-09-01 11:28来源:未知

  导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深圳特大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在以首席法务官邱戈龙律师为首的专家律师带领下,6人免于起诉(无罪),4人被撤回起诉。本案无疑是2015年商业秘密犯罪被告方的首次告捷,对以后商业秘密犯罪审判起到颠覆性的影响。
 

  跳槽员工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害单位AMD公司和WL公司主营网络播放器的研发、销售业务。2012年6月,AMD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芳离职后在深圳注册新公司(FG公司),并连同前公司(AMD公司)的服务端研发人员、客户端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宣传人员。以上人员被指控涉嫌窃取前公司部分网络服务器端的软件源代码和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资料,用于FG公司研发、生产并销售新的网络播放器。
 

  获得检察院认可,不予起诉

  原本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最后成功转化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庭审战场中转被动为主动,商业秘密律师大刀阔斧使出浑身解术,改写被告人命运。
 

  如果软件被复制发行,一般很有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或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被告一旦被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将承担更加严重的不利后果。首先,是因为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低,报案人只需要证明自己是软件著作权权利主体,并且出具初步鉴定报告证明二者软件实质性相似,进一步证明违法所得数额达三万、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额达五百张(份)即可;其次,是因为侵犯著作权罪在立案标准更低的前提下,其量刑幅度却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样,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两档量刑标准。换言之,对于原告方而言,侵犯商业秘密要比侵犯著作权罪的证明标准更高;对于被告方而言,可以利用商业秘密的四大特性作为抗辩理由,重新锁定密点的范围,具有更大的抗辩空间,律师发挥的舞台也更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对被告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进行有效法律论证,重新组织被诉软件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最终得到公诉机关认可并以各被告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本案中,辩护律师指出对方搜集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涉案软件的源代码相似率百分百相同,另外对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符合鉴定规则、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因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也凭借专业知识帮助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
 

  裁判结果

  1、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2被告人曾某杰、周某发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2、南山区人民法院准许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4被告人孟某、黄某阳、张某军、杨某龙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

  3、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的4被告人张某芳、倪某发、王某、吕某伟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专家律师点评

  通过接触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被告一方,我们发现相对于其他普通类型的案件,大部分来咨询的都是特定高科技行业领头企业的老板或者高层,这引发我们商业秘密律师深思。对于企业而言,唯有此类案件能引起领导层的高度注意,而且对律师的期望值同时也达到最高,原因在于商业秘密案件具有专业性、跨领域性、隐蔽性的特点,而领导层又是涉案的核心人物,对于涉诉企业,如果领导层都被逮捕或羁押,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营,这些都是除了判决结果之外的致命的伤害。正因为企业不知道这场竞争对手埋下“伏笔”的战争会持续多久,在羁押的时候行业会发生什么变化,所以我们提醒企业员工和领导层,不要等到人身自由受限以后再考虑安排商业秘密律师“入场”,很多证据固化都应该是被告人被羁押前与律师协商互动之后完成的,商业秘密辩护取胜的黄金时机在于前期的证据固定,如果真的不幸发生此类纠纷,一定要尽早向专业律师咨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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