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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钟体验│侵犯著作权罪不起诉,长昊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办理的

时间:2019-12-01 21:16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案由: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成立, 公司法人代表为吴某香,实际经营者为被不起诉人吴某香、龙某夫妇二人。2013年6月份左右,龙某从王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可适用于5030A、5030C、 6550等三个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3月,龙某持其中一款适用于6550型安检机的执行软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机了著作权。随后,龙某、吴某香在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开始生产销售LD5030A型、LD5030C型、LD6550 型、LD8065型、LD10080型等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11月5曰11时许,平南派出所民警到龙某、吴某香所在公司进行搜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并从生产车间内提取安检机执行软件进行鉴定。2014年11月30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 CYL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深圳市THSD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查明,龙某、吴云 香二人经营的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2014年3月至今侵犯深圳市THSD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生产安检机,以销售、租赁的方式交易至深圳、珠海、山东、新疆等地,交易金额达1551060元人民币。
 
   案件经过:龙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5年1月16曰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4月14曰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于2015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15年5月14曰、2015 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5年8月6日,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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