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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首例侵犯著作权罪全案无罪,软件源代码90.2%相似度,看长

时间:2021-04-10 20:51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受害单位于2016年7月向苏州市公安部门报案,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公安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传唤拘留。经过公安部门询问,其是在YB公司的受益下引诱原公司员工离职并将其聘用,并组织大量从原告处离职的员工为被告三开发188Z软件。经公安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涉案的1008Z软件于原告的“OfficeTen”软件的非开源代码的相同率高达90.2%,二者之间属于实质性相似。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接受张某委托,结合专业的办案技巧,成功扭转局势,于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因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取保候审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予以取保候审。长昊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结合本案,向广大读者分享了侵犯著作权罪中软件著作权方面的辩护技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其中“复制发行”是构成此罪的行为要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属于民事侵权或触犯刑律的行为之一。如果一款软件与另一款软件经鉴定比对,文件相似度比例较高,主体结构及功能实质性相同,再结合其他具体行为,综合判断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应理解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及刑法意义上的复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所列侵犯著作权相关行为的,违法所得额或非法经营额达规定数额以上的,属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或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具体查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故量刑时应具体考量被告人的非法经营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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