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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大数据时代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侵犯著作权律师】

时间:2022-10-20 12:03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摘要】大数据时代给数字出版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出版行业通过对大数据进行挖掘,挖掘其中潜在的数字出版内在规律和市场前景。同时,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开放共享日渐普及,网络侵权日益泛滥,给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文章深入探究了大数据时代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研究现状,详细剖析了大数据时代版权保护的主要难点,分析提出了大数据时代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若干策略,旨在在大数据环境中实现对数字出版版权的进一步保护。
 
【关键词】大数据;数字出版;版权保护;著作权
 
 
一、大数据时代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研究现状
 
大数据时代下的数字出版发展是目前的热门研究,崔恒勇等人认为,数字出版行业出版流程的各个环节都产生着海量的大数据;祝兴平认为通过对出版行业大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可以驱动数字出版服务的个性化、精准化和精确化。学术界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产业界也在积极推动大数据技术在数字出版行业的应用,Datamatics公司数字出版部门推出了通过大数据技术增加数字出版规模的解决方案;在线视频网站NetFlix通过对网站中用户搜索、点击、评论、观看等海量数据的储存并挖掘,能够预测用户喜欢看的节目,并借助大数据技术成功推出热门电视剧《纸牌屋》,带来了巨大收益。
 
大数据时代的版权保护也是业内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数字出版行业对大数据时代下的版权保护给予了高度关注,围绕大数据时代下版权交易、版权开发现状、版权战略规划、实现操作和风险控制方面进行了探讨。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大数据环境中数字出版物流动性较高,版权正成为一种受威胁的资产,因此呼吁数字版权管理应得到更多的重视,我国应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在专家学者呼吁完善大数据时代版权保护制度的同时,LinXie却认为应该对大数据时代下版权的利益进行平衡,制定出既能对版权进行保护也能对信息技术创造进行促进的法律。还有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消费者缺乏版权意识,对数字出版物的付费意愿不高,在这种环境中,出版机构可以一方面尝试免费向用户提供数字出版物,另一方面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来弥补出版成本,为培养用户的付费习惯提供过渡。
 
二、大数据时代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难点
 
1.侵权行为隐蔽化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广泛,数字出版物在网络中流动性高,结果导致在海量的网络传播数据中,如何识别数字出版物传播成了件难事。而且,传播中的数字出版物只有部分被授权,怎样分辨大数据中的侵权行为也成了难点,因此,网络侵权行为是非常隐蔽的。以云分享为例,在文档分享网站百度文库中,已经收录了超过一亿份文档,虽然已有50位著名作家与出版业联名发布声讨百度,但显然侵权行为远不止这些,百度文库中大量的侵权行为仍未被发现。出版机构虽已开始数字化转型,但主要是以内容出版为主业。出版机构的大数据信息处理平台还未成熟,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去挖掘和使用大数据,无法在大数据中提取出侵权行为。另外,出版机构的版权监控能力还十分有限,对于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并阻止。第三方网站通常利用技术手段对数字出版内容进行抓取和处理,形成二次加工的产品后,发布在自己的网站或应用平台上。
 
2.网络侵权维权难
 
网络特有的传播性与开放性,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在大数据时代,数字出版物的网络侵权广泛,数字出版物的侵权量巨大。出版机构没有足够的精力去追究所有的侵权者,也尚未有有效的技术手段去阻止侵权行为。因此在网络时代下,网络侵权维权变得十分困难。而且,网络“避风港”原则也纵容网站运营商对于数字出版物的网络侵权行为,热门的网络小说几乎都被上传到文档分享网站上,网站运营商可依据“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结果是数字出版物权利人的劳动成果未得到合理保护,网络侵权行为也变得日益猖獗,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传统出版物的侵权是有形的,而数字出版物的网络侵权则是无形的,和传统出版物的侵权行为相比,数字出版物的侵权行为波及范围大、传播速度快。网络侵权的成本低廉,不需要传统侵权模式中的印刷设备和纸张。网络侵权往往又是通过匿名用户来执行,对侵权者的身份识别变得困难,这间接导致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面临着取证难度大、事实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等一系列难题,客观上造成了网络侵权维权难的现象。
 
3.个性化服务欠缺
 
在大数据时代下,如何在保护作品权利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大数据挖掘推出新的数字出版服务模式,是大数据时代出版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数字出版商业模式个性化服务有所欠缺,已经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求。根据目前的数字出版商业模式,用户通常需购买整个数字出版物获取版权,但用户可能仅需数字出版物的某一部分,而不愿承担整个数字出版物的高费用,所以传统的数字出版商业模式给微数据用户造成了严重障碍,在网络分享普遍的今天,用户尝试着以侵权的方式获取他们所需的微数据,而不会为此支付完整的版权费用,这客观上增加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现今的数字出版商业模式中,授权模式也过于复杂,授权时间周期长、复杂度高,即使目前的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并不能覆盖所有版权类型,而且授权业务量仍很低。没有具备高技术的网络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会使得数字出版物授权非常复杂,从而隐性地增加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大数据环境下,用户需要授权的数字出版物数量巨大、种类繁多,为了实现数字出版物快速授权,亟须推出新的数字出版授权模式满足大数据时代的需求,提高用户的交易便捷度,获得相应的版权收入。
 
4.数据共享思想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倡导数据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多国政府和组织已建立专门的数据网站,供大数据的共享、使用和挖掘。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共享思想对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新挑战,部分权利人受到大数据核心思想影响,认为大数据时代应提高数据的利用,他们愿意免费将其作品分享给用户,而不采取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因此,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共享思想和传统版权保护制度之间产生了对立,部分人甚至认为目前版权保护制度过于严格,妨碍了用户对作品的接触,阻碍了知识的传播,因此,他们呼吁减少版权保护制度中的限制条款。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开放和共享正成为全球化的趋势,开放获取是其中一种主要方式,一些期刊社和图书馆等机构已建立数字出版开放获取读、下载、复制和传播,唯一的限制是要保证作品的完整权,这也是对传统版权保护制度的一个挑战。开放获取淡化了出版机构对于数字出版版权的限制,传播了网络时代共享和免费的理念,使得在大数据环境中,用户可以任意获取和使用数字出版物,而不受版权保护制度的限制。
 
三、大数据时代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策略研究
 
1.健全法律法规,保障数字出版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法律,数字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仅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所提及。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发挥网络传播作品潜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目标,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这些法律法规显然难以满足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需求。以网络“避风港”原则为例,根据2006年我国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规定,网站运营商一方面有意或无意地运用信息技术免费抓取和共享数据以谋求巨大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又能以该条例为理由成功规避侵权的法律责任,结果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打击了人们对数字出版业的信心。
 
在大数据时代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困难的形势下,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须及时出台新的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针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背景,明确数字出版的侵权方式、合理使用界限和侵权责任认定等问题,并建立相应惩罚机制,特别是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罚,在法律法规方面完善对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以适应大数据时代下版权保护的需求。同时,还要利用大数据技术,及时预测新技术、新手段可能造成的侵权行为,提高法律法规的前瞻性,从法律法规层面积极保障数字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
 
2.运用技术手段,减少网络侵权行为发生通过技术手段保护数字出版版权,防止他人
的侵权行为,是大数据时代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策略。为了有效实现对数字出版版权的保护,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具体实施:一是利用技术手段防止数字出版数据被抓取或平台外下载,从根源上杜绝数据外漏,防止数字出版侵权行为发生。同时,利用授权控制技术进行保护,对于授权的用户,通过密码或序列号方式获取访问权限,确保未授权用户无法使用数字出版物。二是对数字出版物的传播路径进行追溯,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建立大数据挖掘平台,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进行数据追溯,追踪数字出版物的传播路径,加强数字出版传播路径监控,以防数字出版物被肆意侵权传播。出版机构在监控中一旦发现数字出版侵权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3.改进数字出版商业模式,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数字出版在传统出版的基础上具有很强的可加工性,出版机构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数字出版物中碎片内容的价值进行挖掘,有效地预测群体行为并了解个体偏好,从而开拓新的数字出版销售模式,以供用户购买使用。第一,出版机构根据数字出版物用户的多样化需求,推出数据“分块”“打包”“整合”等多种商业模式,以满足用户的微数据等需求。第二,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合理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分析用户个性化的需求,做到精准营销,实现出版预测,面向目标用户推出个
性化数字出版商业模式。
 
特别要提出的是,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和共享的背景下,可以尝试减少传统版权保护的限制,如放弃数字出版物的网络传播权保护,权利人允许用户免费转载,但需遵守CC知识共享协议,即要保证数字出版物转载的完整性。这种类型的数字出版物往往带有商业广告,通过提高点击率获取广告收益,替代了传统版权销售获取收益的模式,不但方便了用户使用,也达到了保护权利人利益的目的,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数字出版商业模式。当然,改进数字出版商业模式仍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预测价值,针对大数据时代的新发现,提出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新的数字出版商业模式。
 
3.强化各方版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版权保护意识薄弱、维权意识不强、版权管理力度不够是造成数字版权侵权事件频发的直接原因。具体来说,部分侵权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未能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往往由于维权成本过高、诉讼程序复杂、侵权赔偿低等原因未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当今消费观念成熟的社会,如果用户的版权保护意识增强,会较大程度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加大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法律的普及力度,宣扬数字出版侵权的处罚机制,都会为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提供积极保障和有利环境。
 
另外,网站运营商是数字出版物用户和权利人之间的纽带,其在版权保护方面具有关键作用,一方面可能成为数字出版物的被授权组织,在大数据技术的基础上挖掘推荐数据给用户;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侵权人,发布或转载侵权数字出版资源供用户使用。网站运营商是产生网络内容的主体,提高网站运营商的版权保护意识有利于减少侵权内容的传播和分享,对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大数据时代下的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网站运营商更应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版权保护意识,依法购买授权的数字出版物,努力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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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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