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违约行为的大致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时间方面的,即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创作的阶段性成果或作品;二是质量方面的,即受托人创作的阶段性成果或作品无法通过合同约定的审核;三是如约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方面的,即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创作合同过程中,是否首先表示不愿再履行合同。
对于上述三种情形,还有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的事实。第一种情形中,合同约定的期限是什么。是确定的时间,如明确哪年哪月哪日,还是推定的时间,如分集大纲通过审核后的三个月内等。受托人如何提交。纸质的还是书面的,若涉及邮寄方式,是以受托人寄出,还是以委托人收到为准,委托人如何向受托人出具收到作品内容的确认等。第二种情形中,审核主体是谁,即由谁来对受托人提交的阶段性成果或作品进行审核;审核的标准是什么;第一次审核不通过后受托人能否修改,修改的时间;受托人能修改几次等。第三种情形应明确受托人关于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创作作品并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作品的过程并不单单是受托人的义务,其中还有委托人的协助、配合等义务。所以,仅凭受托人无法如期提交所创作的作品或无法提交通过作品审核的结果,不能简单认定是受托人发生了违约行为。上述细节性的内容在双方不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一旦发生争议,则是判断谁先违约的重要事实依据。
由此可见,受托人应在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时,就尽量明确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对于一些明显不能达到的要求和使自己出现明显不利地位的条款在签订时则应慎之又慎;而在面临诉讼纠纷时,注重收集整理证据,运用好自己可以适用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