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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上剽窃条款的修正

时间:2015-12-20 17:18来源:

  在剽窃问题上,从法学角度上看,需要突破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藩篱,通过对“剽窃”概念进行科学界定,将剽窃同署名权的功能结合在一起,厘清剽窃同非法复制、发行、改编等行为之间的关系,增强著作权法理论和制度的科学性。同时还需要将剽窃行为全部纳入到著作权法规制的范围。不管是全部剽窃,还是部分剽窃;不管是原状剽窃,还是变通剽窃;不管是窃为已有,窃为他人所有,还是将自己列为他人作品的合作者;不管是故意、过失,还是无过失;不管被剽窃作品或剽窃作品有无著作权,也不管剽窃的数量和质量;不管是正向剽窃,还是反向剽窃。只要是混淆了作品或作品中部分要素的出处,都构成剽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不过由于上述差异,在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范围上应当有所区别。这样,一方面可以赋予被剽窃者以法律武器,让被剽窃者不仅理直,而且气壮,对剽窃者自然也是一个震慑,有助于规范学术活动,遏制当前愈演愈烈的学术乱象。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责任方式以及赔偿范围上的限制,被剽窃者基于诉讼成本方面的考量,一般也不会造成滥诉的情形。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第(三)项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这两种行为实际上都是与署名有关的剽窃行为。而第五项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显然,立法者没有将剽窃行为同署名权联系在一起。依据本书的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就需要进行修改,关于剽窃的条款,可以合并上述第(二)、(三)、(五)项,在第47条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中,形成一个新条款:.“不当署名,剽窃作品、作品片段或作品要素的,应当视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但情节轻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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