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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调查方法之公证取证

时间:2015-12-20 17:18来源:

  当前对于计算机侵权行为的取证,比较有效、安全的方式就是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到,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证据使用,但有相反的证据除外。”

  根据此条的规定,公证人员在取证的过程中,可以不公开其公证员的身份,但取得的证据依然有效。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保证取证过程的安全性、有效性,防止取证人员的人身安全。这是目的之一,当然也是为了有效打击侵权行为。所以,既然法律允许以隐蔽的方式取证,那么取证人员可以事先精心设计一整套取证的方法,其步骤、言词、语气、行为等都可以具有策略性。这样才有效取到有效证据,有效打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这就是法学理论上的陷阱取证。

  陷阱取证得到了法律上(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笔者也反对在刑事案件中普遍采取陷阱取证方式)的认可。这符合我国的国情。主要我国的侵权行为泛滥,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如果采取公开的途径取证,势必影响取证人员的人身安全,取证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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